王贝贝律师(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

 2025-08-10 18:51:01  阅读 850  评论 0

摘要:小区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被判违法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以来,越来越多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案件被大家所关注。近日,天津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原因系其以疫情防控为由,将人脸识别作为居民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一审法院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认为原告

小区以人脸识别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被判违法

自《个人信息保护法》实行以来,越来越多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案件被大家所关注。近日,天津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原因系其以疫情防控为由,将人脸识别作为居民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一审法院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进行立案,认为原告未提交隐私权受到泄露、篡改、丢失的相关证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若有业主不同意,则物业公司不得以人脸识别系统作为唯一的辨识及通行方式,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其居民人脸信息,提供其他验证方式,并赔偿其合理费用6200元。

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小区不得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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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

从概念上看,隐私与个人信息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并不等同。隐私主要保障的是个人的私人生活不被他人侵扰、个人不愿意让人知晓的内容不被泄露的权利,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其核心是“不被打扰”。但是个人信息则是指那些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在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也是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在互联网数字生活之中,隐私权的保护客体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客体存在重叠,诸如个人身份证号、金融信息、医疗健康信息等内容,既是个人的隐私,也是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小区不得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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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小区不得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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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方式上来看,隐私权的保护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较大差别。隐私只有在受到实际伤害或潜在威胁时才可能受到保护。原告必须承担起隐私权受到侵犯的举证责任,不仅需要证明对方具有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由于该案由系一种侵权责任纠纷,还需要证明自己因该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较重,难度较大。而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则不然。个人信息保护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如果行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必须证明自没有过错,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任何举证责任,但是仅需要提交其个人信息非法收集、泄露等,且无需证据确凿,只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即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其余的需要由被告自证清白。

《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物业使用刷脸进入方式需要获得居民同意,否则无效

刷脸采集的是个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符合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且遵守最为严格的保护规则。第一,采集人脸信息必须符合必要性判断,综合考虑其是否是实现目的唯一、必要的方式,以及造成的危害是否超越其目的本身。例如小区进出,门禁卡在便利性和安全性上也有一定保障,而人脸识别的利益不明显,但是却可能给居民带来较大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不应当作为唯一方式。

另外,人脸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不可变性,不仅会影响个人信息,还可能对个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带来极高的不安全隐患,因此法律也要求在收集时必须告知个人收集的目的、范围、方式,并且最为重要的是,需要获取个人的单独同意。除此以外,虽然看似大多数居民同意收集,但是此种同意物业是否有将人脸信息采集可能存在的风险真实、全面地告知居民。若没有,这样的同意在法律上严格来讲也是无效的。

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小区不得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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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二十八条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除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法院:物业需提供人脸识别以外的验证方式

二审法院指出,小区人员密集、安全防范难度较大,在疫情防控的背景下,若征用个人人脸信息取得用户同意,则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不同意采取上述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采取其他方式的,物业公司不得以智能化管理为由拒绝。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赋予了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的权利。虽然当事人入住时同意收集其人脸识别信息作为通行验证,但是其后多次就该方式提出异议。因此,法院最终要求公司删除人脸信息,并提供其他验证方式,赔偿合理费用6200元。

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小区不得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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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天津人脸识别案居民胜诉!小区不得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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