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律师(江西新余)

 2025-08-10 19:06:01  阅读 397  评论 0

摘要:#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一、案情简介傅某系江西省新余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使用权面积为106平方米的土地,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后,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2006年,傅某经过村委会的许可,在已经建好的房屋后面,建造了700平的厂房用于农业附属生产。2019年,区政府发

#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一、案情简介

傅某系江西省新余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使用权面积为106平方米的土地,在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以后,在该土地上建造了房屋。2006年,傅某经过村委会的许可,在已经建好的房屋后面,建造了700平的厂房用于农业附属生产。

2019年,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傅某的房屋和厂房都被纳入征收范围。2020年4月21日,相关部门对傅某的房屋和厂房进行了测量,并制作了《房屋拆迁登记表》。随后,拆迁办的工作人员来和傅某协商征收补偿事宜,双方就厂房的补偿问题发生争议。

拆迁办告知傅某,其厂房属于违建,补偿款不能按照合法建筑给予;傅某从别处了解到,隔壁村言某的厂房和他的厂房同时建造,性质相同,但言某获得了合法的补偿。最后,傅某觉得拆迁办给的补偿款过低,因此拒绝签署《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5月,城管局向傅某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傅某未经许可擅自在房屋后搭建建筑,现责令其拆除。但随后,城管局又撤销了该通知书。2020年6月,拆迁办组织了一大群人,对傅某的厂房进行了强拆,造成了厂房及屋内物品全部损毁。傅某不服,以拆迁办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傅某在其房屋后搭建的厂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更未办理相关建房手续,系违法建筑。傅某未经许可擅自搭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城管局针对傅某的违法建筑行为已经作出了《责令拆除通知书》,并责令其拆除,但傅某拒绝拆除,拆迁办才对其实施了强制拆除。且傅某的厂房已闲置多年,依法早该拆除。

三、法院审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交出土地应履行的法定程序,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拆迁办在和傅某拒绝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法应当申请相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然后向傅某进行补偿之后,责令其交出土地,如果其拒绝交出土地,则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直接强拆的行为,不仅超越了职权,且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至于其主张的傅某的厂房属于违建,一方面没有相关部门作出的违建认定,另一方面城管局也撤回了《责令拆除通知书》,因此法院对此不予认可。

四、法院判决

确认拆迁办强制拆除傅某厂房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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