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律师(另一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

 2025-08-10 19:39:01  阅读 304  评论 0

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点。因为一方面涉及到对外的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涉及到不知情的配偶利益。现在认定这一债务的标准,主要是基于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其中第24条的第二款、第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点。因为一方面涉及到对外的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涉及到不知情的配偶利益。

现在认定这一债务的标准,主要是基于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其中第24条的第二款、第三款是2017年才出台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什么司法解释出来后还要打个补丁?

第24条出来前,很多案件中存在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损害善意债权人的权益。但第24条规定出台并适用一段时间之后,实务中又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像今天分析的这个公报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这个公报案例,是最高院2017年给24条加了两个补丁的其中之一——第24条第二款的由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一(民)初字第688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是朋友,被告项某(男方)与被告何某(女方)是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项某向其借款20万元,项某认为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某也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而何某认为该借款系原告与被告项某恶意串通,本案属于虚假诉讼。故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

1、原告赵某与被告项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并生效;

2、在此前提之下被告何某是否负有还款义务。

【胡律师说】

法院在本案中,主要是以原告没有充分举证,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的交付事实以及原告本人的资金出借能力,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过判决书体现的整个审判流程,以及案件证据及相关事实。本案中的债务确实疑点重重:

一、大额借款本金均系现金交付;

就本案的债务而言,原告所称的20万元借款均系现金交付给男方,虽然有男方签字的借条和催款通知单,男方也当庭认可该笔债务,但是男方认为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虽然原告最开始撤回对女方的起诉,女方仅作为第三人,但基于男方的这一抗辩,原告又追加女方作为被告。

二、男方的陈述与证据存在前后矛盾;

本案借款的同一时间,男方的账户上本身就有十余万元的存款,无需向外借款。

男方说借款20万元均系现金存放,其中10万元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提前还贷,但是本案证据中男方的银行账户流水单中体现,男方是用自己账户的存款10万元提前还贷。

和本案同时进行的是两被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在前两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均未提出存在本案债务。

男女双方还于2009年6月18日签署了《协议书》一份,确认双方生意经营、房产状况、房屋贷款等事宜,并约定“其他债务事宜,双方任何一方不确认则不成立”。

三、原告本身因购房存在巨额贷款,并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

基于以上几点疑点,法官对于本案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已经在心里打了一个很大的问号。所以要求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但是遭到了原告的拒绝,法官最后毫不犹豫的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已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一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对于我们普通人有什么启示?

如果你是那个不幸的配偶,要记住以下几点:

1、不要不分青红皂白就把举证责任揽到自己身上,最高院杜万华法官明确表示:

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和合法性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债权人,而不在债务人。

你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关于判定虚假诉讼的规定,要求对方举证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债权债务具有合法性;或者你也可以自己举证证明对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存在或者非法。

2、如果发现存在另一方虚假诉讼的可能,保留好证据并向公安、法院进行举报。

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刑终652号案件中,公安就是根据举报,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的男方抓获归案,男方最终被判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无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方面占据有利地位。

像上面那个刑事案件,男方被抓不到半个月,就与女方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并撤回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的起诉。

打诉讼就是打证据,像本案中,如果没有被告男方的银行流水,与被告男方的陈述相冲突,也没有《协议书》来证明双方对于财产及债务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女方是赢是输还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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