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除委托合同(为什么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2025-08-10 19:57:02  阅读 445  评论 0

摘要:案情简介 杨先生和郑女士是夫妻。2012年初,两人通过朋友介绍与法某相识,在一次聚会上,两人说儿子结婚需要用房,问哪个朋友能够帮忙购买便宜合适的房子,法某便声称能够为杨先生和郑女士的大儿子低价购买到某区的商品房,杨先生和郑女士问是否需要向法某支付好处费用,法某

为什么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

案情简介

杨先生和郑女士是夫妻。2012年初,两人通过朋友介绍与法某相识,在一次聚会上,两人说儿子结婚需要用房,问哪个朋友能够帮忙购买便宜合适的房子,法某便声称能够为杨先生和郑女士的大儿子低价购买到某区的商品房,杨先生和郑女士问是否需要向法某支付好处费用,法某告知二人:大家都是朋友,不需要好处费用,自己只是免费帮忙而已。聚会后不久,法某给杨先生打电话,告诉他某区的商品房即将出售,需要预交购房款,杨先生和郑女士分别于2013年1月11日、1月18日和8月25日交付法某预付房款5万元、5万元和7万元,法某收款后向杨先生出具收条和收据共三张。法某收款后,对何时能够购房迟迟没有消息,杨先生和郑女士多次打电话询问他,他就以各种理由搪塞两人。2016年1月,杨先生和郑女士以交付法某购房款已有3年时间,法某仍未能将房屋手续交付给两人,两人多次要求法某交付房屋或返还17万元购房款,法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拖,致使两人至今既不能取得房屋,也不能收回17万元购房款。后来两人将法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法某返还购房款17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法某辩称:杨先生给他四万元,郑女士给他两万八千元,总共六万八千元,没有起诉状中所称的十七万元,两人的大儿子在郑州买房时,自己还垫付了八万元,但是他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初,杨先生和郑女士委托法某购买位于某小区的住房一套,后法某未能购得住房,也未退还两人预付房款。杨先生和郑女士与法某之间未约定委托报酬。法某接受委托后,未完成委托事务,杨先生和郑女士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合同解除后,两人因委托事务预付法某的费用,法某应当返还,杨先生和郑女士要求法某返还购房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他们之间为无偿的委托合同,杨先生和郑女士未有证据证明法某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杨先生和郑女士要求法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如下:

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先生和郑女士购房款十七万元,驳回两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专业化要求也在逐步加强,加上工作繁忙无法脱身,社会事务中的诸多事项需要委托他人完成,随之而来的委托纠纷亦日益增多,如委托事项不明、超出委托权限、超过委托期限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可以随时撤销的,因为委托合同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如果当事人在信念上对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委托人可以随时撤回委托,解除委托合同。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本案中,法某在帮助杨先生和郑女士购房时,未向两人要任何报酬,也没有给两人造成损失,所以人民法院判决时没有支持两人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应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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