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律师的收费标准(湖南株洲政府撤销陈某174万征收补偿)

 2025-08-10 21:33:01  阅读 824  评论 0

摘要: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之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事件经过:2014年7月21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开始对株洲县渌口镇桔园居委会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陈佐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产证登记面积387.68平方米。2015年9月17日

案例来源:

中国法院网典型案例之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

事件经过:

2014年7月21日,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政府开始对株洲县渌口镇桔园居委会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陈佐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产证登记面积387.68平方米

2015年9月17日,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政府与陈佐义签署了《房屋征收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陈佐义378,206元;《房屋征收遗漏补充协议》(第一份)约定补偿陈佐义1,362,575元;《房屋征收遗漏补充协议》(第二份)约定补偿陈佐义362,575.5元(未支付)。

2015年9月18日,渌口镇政府与陈佐义签署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1,522,717元,奖励费535,502,合计2,058,219元。

以上四份协议除《房屋征收遗漏补充协议》(第二份)未支付外,其他补偿款之后均已支付,合计3,779,000元。

然而,2017年5月3日,株洲县政府主要以“渌口镇政府作为订立行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涉案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为由,作出《关于撤销株洲县渌口镇人民政府与陈佐义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充协议>决定书》,载明撤销渌口镇政府17日签订的三份协议(已经根据其中两份支付了1,740,781元),同时责令株洲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受其委托组织依法重新与陈佐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协议。

2017年6月12日,株洲县房产管理局向陈佐义作出《关于拟责令陈佐义退还超范围征收补偿款的告知书》,责令陈佐义限期退还超范围征收补偿款1,740,780元。

陈佐义不服,起诉请求撤销株洲县政府作出的前述《撤销决定书》。

相关事实:2019年8月22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认定:在王家洲储备地项目征拆过程中,渌口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佐义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万元。

湖南株洲政府撤销陈某174万征收补偿,法院:要诚信「典型案例」

裁判结果:

对80万予以追回,但《撤销决定书》对三份协议均予撤销(1,740,781万)的依据不足。

遂判决撤销株洲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中第一点关于“撤销渌口镇政府于2015年9月17日与陈佐义签订的一份《补充协议》”的部分【即恢复《补充协议》补偿378,206元的效力,剩余应补偿金额可按《撤销决定书》第二点另行重新签订补偿协议】;驳回陈佐义其他诉讼请求。

湖南株洲政府撤销陈某174万征收补偿,法院:要诚信「典型案例」

小晚聊法:

01 本案充分体现了诚信原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诉三份协议均由渌口镇政府与陈佐义所签,株洲县政府明知并同意由渌口镇政府负责征收工作,应视为对渌口镇政府的委托,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株洲县政府承担。株洲县政府本应依法征收,其委托渌口镇政府实施征收工作,属征收程序不规范,亦属未完全依法履职;现其又以渌口镇政府不具备订立征收补偿协议法定职权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并予撤销,有违诚信原则,亦不利于诚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关于相关协议的效力问题。已有生效刑事裁定认定渌口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佐义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万元。故补偿协议中涉及80万元金额的部分依法无效,对该80万元应予以追回。但涉诉《撤销决定书》对案涉三份协议均予撤销依据不足,行政机关据此又责令陈佐义退还补偿款1,740,781元,同样依据不足。鉴于《撤销决定书》有“责令与陈佐义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具体金额可在重新订立协议时考量。

湖南株洲政府撤销陈某174万征收补偿,法院:要诚信「典型案例」

02 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

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普通人对行政诉讼会感觉相对陌生。而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也处处与普通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行政诉讼。

首先,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均是行政行为,只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职权的行为才是行政行为如行政机关参与民事活动,该行为则是民事行为,比如行政机关对外采购物品。

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服,该怎么办呢?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救济方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为最终裁决外(暂不展开),一般而言,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本案为例,陈某对株洲县政府的撤销决定不服,可以选择(1)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株洲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如对行政复印决定仍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陈某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即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涉及了工作人员因受贿而单方提高陈某补偿标准,导致公共损失80万元,此80万元应当予以追回。至于是否陈某是否涉及行贿罪,由于细节并未公布,暂无法知晓。

湖南株洲政府撤销陈某174万征收补偿,法院:要诚信「典型案例」

03 在土地征用/确权方面,有两条行政复议决定是实行最终裁决制度的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14条)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第30条)

这主要是出于我国国情考虑,对以上行政复议决定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对于法律(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事项,由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人民法院不宜再另行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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