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7旬翁与第3任妻子离婚,法院在审理双方财产分割时发现他有一条涉及土地方面的“犯罪线索”,遂移送给警方侦查。
后来,他被控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被判3年。他不服,提起上诉。此案历经6次一审二审,被羁押996天后他最终被宣判无罪,获50万国家赔偿。2022年4月19日,法院在当地社区给他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何正权
这位老翁叫何正权,今年70岁,家住四川省达州市。
5月3日上午,他告诉记者,这些年来他相继经历了4段感情波折。“1985年我第一任妻子查出肝癌病故,当时留下2女1男,最大的孩子才10岁,最小的年仅3岁。”
他说,与第二任妻子共同生活24年后,因双方性格合不来,2009年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同年5月,他经人介绍与一名开餐馆的同龄女子相识,恋爱7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然而,结婚后两人因日常生活琐事及处理双方子女关系、财产问题发生纠纷,致夫妻关系不和。2014年9月11日,何正权离家出走与对方分居,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5年3月,何正权向达州市达川区法院起诉离婚,称双方曾签订了婚前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创造的利润均为双方共同所有,由于女方不按照婚前协议约定分配生意中产生的利润,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时,女方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属实,原因是丈夫故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造成的。2015年9月8日,达川区法院一审宣判称,准予两人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这段婚姻解脱后,我感到很轻松。”何正权说,2018年6月,他迎娶了第4任妻子,结婚至今4年来,夫妻俩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当初何正权怎么也没有料到,他与第3任妻子离婚后,等待他的是一场牢狱之灾。他向记者回忆说,2017年1月17日,他正在四川成都儿子家帮忙带孙子,突然接到达州市经开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电话,称有事找他,叫他去一趟。
第二天,他立即乘车从成都回到达州老家。
同年1月19日上午,他来到当地堰坝派出所,民警告诉他,他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已被立案调查。
当晚,他被取保候审,民警用车将他送回家。
何正权对记者介绍说,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他在达州市达县南外镇堰坝村7组,投资开有一家达县全兴橡塑制品厂,占地约一亩。
何正权涉案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6年7月14日,达州市达川区法院移送给当地经开区公安分局的一份侦查函介绍称,该院在审理何正权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发现他以达县全兴橡塑厂新建橡塑制品硫化车间和挤塑车间的名义两次共征地56余亩,以其他名义征地60余亩,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为4.5亩,其余土地均非法转让给其他人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现将该案有关资料移送你局,请依法处理。”
何正权当年的工厂,如今早已出租给他人
2017年6月,达川区检察院以何正权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向达川区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指控称,何正权是达县全兴橡塑制品厂的投资人,2009年他向达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指挥部提出,想新建硫化车间和挤塑车间生产线。同年9月17日,该指挥部同意该项目入驻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11月26日,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定该项目用地2公顷。2010年1月6日,指挥部核定该厂的这两个车间项目用地30亩,作为这两个车间的项目建设用地,预交征地费用标准为每亩12.8万元。
指控称,2010年3月17日、4月8日、5月5日,何正权分别与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签订合作合同,将他所征30亩土地中的15亩使用权转让给屈某某,7.5亩转让给刘某某(后刘某某实际用地8.26亩),2亩转让给张某某,预交土地费用由他们4人以该厂名义向达县城市经营领导小组缴纳,何正权另收取这3人共41.5万元。
检方称,后来何正权还通过其他方式,前后总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共计约49.9亩。
检方认为,何正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责。
2017年9月1日,达川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于同年9月6日和2018年1月10日以及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期间,达川区检察院向该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因案情复杂,经达州市中级法院同意,此案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
庭审时,何正权及其辩护人辩称,他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
他们辩称,何正权没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故意,他是因自己厂房被征用需征地建厂,因报征地规模需达30亩才能进入化工园区,当时他用不了这么多地,才找人合伙征地。从相关文件可看出,该宗土地是批给橡塑制品厂硫化车间和挤塑车间生产线的,橡塑制品厂硫化车间、泡沫车间为屈某某的企业、挤塑车间和农膜车间为刘某某的企业,不是批给何正权的。
他们还辩称,何正权没有牟利目的,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支付费用分两类,他们向当时的达县经营城市领导小组交了380万元(其中屈某某192万元、刘某某100万元、张某某14万元、何正权74万元),他们3人还向何正权预支办理相关手续费用41.5万,这些钱何正权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办理“土地测绘费、项目建设验资费、项目可研报告费、土地评估费、地勘钻探费、地灾评估费、村民看守棚、禾苗、鱼塘补偿、生活开支”等费用,共计43万余元。因还有环保、安检、消防等手续未办,他们约定办理完后核算,多退少补。
庭审时他们辩称,何正权不符合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的主体要件。两期征地实际主体是何正权、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何正权没有实施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该案不存在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目前涉案土地的供地程序仅走到预审程序,征地主体并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公诉机关指控他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还属于国家,他未侵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
达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正权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约50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
2018年12月27日,处于取保候审的何正权被达州市经开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羁押在达州市看守所。
第二天,达川区法院对他作出一审宣判称,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他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何正权告诉记者,一审宣判后,他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
他上诉时称,他是因原有厂房占用需重新征地建厂,便和屈某某等人协议合伙征地,且在此过程中没有牟利,第二次征地时他没有转让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罪。
2019年3月27日,达州市中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称,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达川区法院的那份判决,同时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同年7月15日,达川区法院重审后宣判称,何正权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面对这个结果,何正权还是不服,又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称他不构成这个罪名。
该院认为,达川区法院在重审该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2020年2月25日,达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称,撤销达川区法院的那份重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然而,同年9月30日,达川区法院重审后依然判决何正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与以往判决相比减少了25万元罚金。
几个回合之后,何正权还是不服,又上诉至达州市中级法院,请求改判无罪。
2020年12月28日,达州市中级法院又开庭审理此案,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何正权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准确,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17日,达州市中级法院决定对被羁押的何正权取保候审。
何正权至今仍清晰地记得,2021年9月17日下午5:40左右,他办理完取保候审手续后,看守所的大门徐徐打开,前来迎接他的有第4任妻子,还有儿子和朋友,被羁押了996天的他终于获得自由,再次与亲人团聚,见到他们时他喜极而泣。
回家两个月后的同年11月12日,何正权等来了达州市中级法院的审理结果,该院认为,何正权与他人合伙申报工业用地,进入达州市化工园区开办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复、备案、预审同意后,在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分别占地建厂的事实清楚。
但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他该行为属于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他在预交土地征地费以外收取了其他合伙人的费用属实。但其系按照双方约定收取用于申报项目、办理证件、平场施工等必要开支的费用。他对55亩土地进行了平场处理,并办理了地籍测绘、验资、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地灾评估、用地评估等事项,他收取的款项基本用于这些事项和项目报批、协调处理拆迁和施工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等开支。他与各合伙人还约定办证结束后进行结算,按面积分摊费用。因他至今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各方没有进行结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具有牟利目的,也不能证明他实际从中获利。
该院称,该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正权与他人合伙申报工业用地的行为系非法转让或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他具有从中牟利目的。因此,原判认定他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当天,该院作出终审判决称,撤销达川区法院的那份刑事判决,宣告何正权无罪。
2021年12月9日,何正权向达州市达川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该院次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何正权请求赔偿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7.5万元,以自由赔偿金的35%计,该院以登报、张贴告示等公开方式向他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等。
达川区法院审查时,何正权又提交了一份国家赔偿补充申请书。
他称,该案导致他被羁押33个月之久,那些日子他每天要吃止咳和腰椎痛药,多次在看守所医院住院治疗,疼痛只能得到缓解。
他还称,“我从看守所回家后至今身体都不好,经济已是一穷二白,连生活都很困难。”
他补充请求赔偿健康损失金3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费 30万元等。
达川区法院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何正权已被二审判决宣告无罪,因此,他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
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该院称,他们作出一审有罪判决后,被二审改判无罪,故该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何正权向该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21年12月28日,达川区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称,该院赔偿何正权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37万余元,支付他精神损害抚慰金13万余元,在他所在社区为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何正权告诉记者,2022年4月19日上午9:30左右,达川区法院一名副院长率队,来到他所居住的达州市高新区斌郎街道堰坝社区,公开给他鞠躬道歉。
法院到社区给何正权(右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如今,恢复自由的何正权,每天清晨6时左右起床,然后与妻子一起买菜煮饭做家务,闲暇时他还会看书写字,主要看刑法、刑事诉讼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民法典等方面的书籍。
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思章分析称,在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一些企业到处“拿地”搞建设,而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国家对土地的使用管理越来越严格,倡导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因此,企业在高歌猛进中稍有不慎就会触碰法律底线,轻则责令恢复治理缴纳罚款,重则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他说,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下转让土地,尽管现实中尤其边远农村比较常见以集体名义对外转让土地,但这些大多是非法的。
他告诉记者,该案中何正权虽然最终被确认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但该过程是极其艰辛的,他的遭遇给了其他企业许多启示,涉及土地出让受让等环节建议由熟悉土地资源管理法的专业人士把关,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买卖土地的入罪标准其实很低,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一些企业动辄数百亩的项目,很容易触碰该红线。
罗思章律师说,实践中发生的涉及土地违法案件看,除非法买卖土地外,还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批地等常见违法犯罪案件。近年来,国家自然资源部对于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非常大,有一大批涉案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
他提醒称,涉及土地违法案件要特别注意的关键点往往不是刑法条文本身,而是其他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比较典型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到行业性的专业问题一定要咨询主管机关以及熟悉这方面法律和政策的专业人士。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黄平 编辑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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