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最需要?其实就是感情基础和经济基础,两者缺一不可。
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夫妻双方因为是父母包办婚姻,长期无法建立婚姻感情,女方起诉离婚。
原告:女,生于1997年,农民,文盲,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被告:男,生于1993年,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女方诉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男方承担。
女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父母包办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年五岁,暂与女方在女方娘家生活。因双方系父母包办结婚,婚前不相识,无感情基础。
结婚之后,女方曾想与男方建立和睦的夫妻感情,但奈何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始终无法建立起尚可的夫妻感情。
更令人不敢想的是,男方具有很严重的大男子主意,经常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可惜女方为了孩子,对男方的蛮横行为一直予以隐忍,没有住院或报案处理。
并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女方多次被赶回娘家,后均被女方的父母调和,女方回到男方处与男方共同生活。
但女方每次回到家时,男方弃女方和孩子外出,从不给一分钱的生活费,女方作为农村妇女,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遭受男方使用的这种软暴力。
为此,女方多次与男方协商离婚事宜,但其不但不同意离婚,并且依然我行我素,从不过问孩子和女方的生活。
最让双方不能维持婚姻的是,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三年时间,在该三年时间里,一直没有夫妻生活,可谓双方的婚姻生活已经名存实亡,已经没有维持的必要。
因男方经常撇弃孩子和女方外出,女方害怕离婚后男方不尽力照顾孩子,且孩子已经与女方建立起了深厚的母子关系,故离婚时女方要求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十万元。
综上所述,因双方没有夫妻感情,现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女方为结束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诉诸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男方辩称:
一、原、被告感情和睦,家庭稳定,故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并调解和好;
女方在起诉状中陈述的结婚时间不正确,二人结婚已有八年,约在2013年举办了婚礼,其后在2016年生育了孩子,且对于婚姻中家庭矛盾部分的陈述也不属实。
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未对女方实施过家庭暴力,更没有多次将其殴打致伤,更不存在没有给其零花钱的情形,上述均系女方捏造与现实完全不符,且二人从未分居三年之久,女方自己到外地务工一年,回家后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存在分居三年的情况。
男方常年在外务工,挣的钱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因此,婚姻生活中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夫妻之间吵吵闹闹均属正常现象,这种小打小闹均不影响夫妻感情,加之二人结婚已有八年之久,多年来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因此,恳请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不准离婚并调解和好安家。
二、对于分割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现年5岁,女方恶意带走孩子后导致其不能正常上学,耽误孩子的学习及成长。
现孩子正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父母二人的精心照料,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故不存在分割孩抚养权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综上,原、被告之间早已建立起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在婚姻生活中虽有争执和矛盾,但不影响多年的夫妻感情,且有一个年幼的孩子需要二人共同抚养,为了家庭及孩子的成长,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查清事实,判决不准离婚并调解和好安家为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法院认定如下:
1、原、被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
2、女方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女方与男方属合法夫妻;
3、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实施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父母包办后按民族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5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现年6岁,孩子现与女方一起生活。
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影响真正的夫妻感情,2017年7月份女方离家外出打工,回来后便在娘家居住,期间男方找人调解过一次,女方以男方未告知女方后独自外出为由回娘家居住至今,女方于2021年4月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经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
上列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个孩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
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影响真正的夫妻感情,且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应多为家庭和子女利益着想,互相理解、包容,夫妻可以和好;女方所诉请的离婚及其它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男方辩解不同意离婚的请求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女方与男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女方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究竟谁对谁错,并不好判断。不过有一点可以看出,那就是他们因为是父母包办的婚姻,夫妻感情并不深。
当一段婚姻不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婚姻生活中的许多问题都会成为他们矛盾的根源。
要明白:
感情虽然可以培养,但所需要的时间不是一朝一夕的,而是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
而在这期间,夫妻间的磨合和责任的承担会异常艰难。
所以,当夫妻没有感情基础时,那就只能选择了全力以赴,对家庭负责。余下的就留给对方吧!
如果确实承受不了,也就只能放弃,因为放弃也是一种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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