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刚刚成立时,全国5.5亿人口中有4亿多都是文盲,文盲率高达80%。要把中国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改造成一个现代化的工业国,提高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一个根本问题。
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195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要普及义务教育,直到198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首次把免费的义务教育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义务教育面临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修订《义务教育法》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
2006年,《义务教育法》在原来基础上进行了全面、重大的修改,比如: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义务教育资源均衡、教育安全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随后,《义务教育法》分别于2015年、2018年又进行了两次修正。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首先从小的方面而言,它关乎个人未来的发展,使每一个少年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法律的保障。
其次,从大的方面而言,它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同时将我国长期以来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变成丰富的人力资源,把我国从一个人口大国转换成一个人力资源大国。
义务教育法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统一性,接受义务教育是我们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我们公民法定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
《义务教育法》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农村、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
《义务教育法》要求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中。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等等。
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女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这些政策措施将有助于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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