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宗保律师
执业地区:深圳市
1、专送骑手。
指的是移动互联⽹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管理的“外卖骑⼿”。
专送骑手又可以细分为三类。
(1)全日制骑手。
指的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的“外卖骑⼿”。
(2)劳务派遣骑手。
指的是劳务派遣单位招⽤并派遣⾄“配送合作商”⼯作的“外卖骑⼿”,其与
劳务派遣单位建⽴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关系。
(3)非全日制骑手。
指的是在同⼀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作时间不超过4⼩时,每周⼯作时
间不超过24⼩时“外卖骑⼿”。
2、众包骑手。
指的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由⾃愿的形式外包给⾮特定的⾃然⼈,由⾃然⼈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
总结:
@深圳张宗保律师:如何认定外卖骑手与有关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判定和识别:
1、当事方之间签订的书面文件;
2、其他辅助要素:社保是否缴纳;
3、劳动关系认定三要素: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外卖骑手”与平台并不必然构成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如上文所述,由于外卖行业的长足发展,外卖骑手可以和“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等各个单位构建不同的法律关系。
下文具体展开一些常见的法律关系场景:
1、全日制骑手:此种场景下,外卖骑手与招用方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一般相对方是“配送合作商”而非平台。具体是“配送合作商”还是平台要具体在个案中进行评定。
2、劳务派遣骑手。此种场景下,外卖骑手与劳务派遣单位建⽴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关系。
3、非全日制骑手。此种场景下,外卖骑手一般是与“配送合作商”成立⾮全⽇制⽤⼯关系。
4、众包骑手。
属于灵活就业⼈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全⽇制⽤⼯关系和实际⽤⼯关系。
总结:
@深圳张宗保律师:从上述分析来看,现在主流的做法是,平台基本很少会和或者会被认定与外卖骑手建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了。
即使是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一般也是和“平台企业”或者“劳务外包企业”。
对于众包骑手来说,则和任何单位都不成立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三、“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规范与外卖骑手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要是要做好两项工作:“签约”与“明示”。
即,使用恰当的法律文件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约定;并在法律文件中对双方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的描述。
@深圳张宗保律师建议,用工方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用工管理:
1、针对“全⽇制骑⼿”和“劳务派遣骑⼿”: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针对“⾮全⽇制骑⼿”: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OR“⾮全⽇制骑⼿”以灵活就业⼈员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针对“众包骑手”:在APP注册协议中明示双方的法律关系类别。
针对以上所有法律关系,只要用工方有条件的,均建议积极为外卖骑手购买商业保险。如此可以最大程度将自身雇佣风险降低至最低程度。
四、如果外卖骑手与有关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实践之中,法律关系的认定可能会比文章的列举更加复杂。
如果对法律关系的认定有争议,可以通过咨询律师处理。
在区分出法律关系类别后,再针对性地选择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进行下一步的维权。
参考资料:
南京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约配送员劳动⽤⼯的指导意⻅(试⾏)》
http://www.njgl.gov.cn/ztzl47815/yhyshjzc/rsj/202105/t20210528_2951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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