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车祸(变更车道致三车相撞)

 2025-08-10 23:03:01  阅读 179  评论 0

摘要:变更车道致三车相撞,女子~~女子郭某驾车行驶时,见右前方一辆小客车变更至自己行驶的车道后,立马向左变更车道躲避。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一躲避,竟导致三车相撞,造成两死三伤。最终,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2021年3月24日17时48分许,郭某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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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郭某驾车行驶时,见右前方一辆小客车变更至自己行驶的车道后,立马向左变更车道躲避。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一躲避,竟导致三车相撞,造成两死三伤。最终,郭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2021年3月24日17时48分许,郭某驾车沿法盘线第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274km+200m时见右前方的小客车由第四车道变更至第二车道后,郭某向左变更车道躲避,与左侧同向第一车道行驶的一辆微型客车相撞,造成微型客车失控侧翻倒地滑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微型客车驾驶人冯某明和乘员冯某然受伤、乘员王某艳和冯某当场死亡,对向轿车驾驶人姚某民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客车驾驶人李某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2021年8月11日,郭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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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盘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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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日前,盘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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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盘锦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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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盘锦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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