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201X)某中法技委字第XXX号案件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本案的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4-5页是否存在换页存在争议。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送至我所,要求对《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第4-5页是否一次性制作形成进行司法鉴定。
《文书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201001-2010)》、《印刷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4-2010)》、《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分别使用蔡司Stemi DV4实体显微镜和LEICA MZ95体视显微镜对送检材料进行检验:
1.宏观检验:在自然光下观察,检材①②中的内容包括印刷体字迹、手写体字迹、印章印文和指印,其中第1-15页为主合同,第16-51页为附件。
2.装订痕迹检验:检材①第4、5页与其它页在装订痕迹方面检出差异;检材②第4、5页与其它页在装订痕迹方面未检出差异。
3.显微检验:在高倍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检材①②中的印刷体字迹均为墨粉颗粒堆积形成,检材①第4、5页中的印刷体字迹在笔画的色泽、形态和笔画边缘的墨粉分布形态等特征上与主合同的其它页检出明显差异;检材②第4、5页中的印刷体字迹在笔画的色泽、形态和笔画边缘的墨粉分布形态等特征上与主合同的其它页未检出差异(见特征比对表)。
综上检验,检材①第4、5页与主合同其它页在装订痕迹特征和印刷特征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反映出不是一次性制作形成的特点;检材②第4、5页与主合同其它页在装订痕迹特征和印刷特征等方面未发现本质差异,未反映出不是一次性制作形成的特点。
检材①中的第4、5页不是一次性制作形成;未发现检材②中的第4、5页不是一次性制作形成的痕迹。
附此案附图及《印刷特征比对表》:
特征比对表1
特征比对表2
特征比对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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