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证明(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2025-08-11 00:21:01  阅读 639  评论 0

摘要: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一、案例索引1、贵州高院《贵州金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黔民终115号,审判长赵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2、最高院《贵州金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工 造价师

一、案例索引

1、贵州高院《贵州金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黔民终115号,审判长赵君,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2、最高院《贵州金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5151号,审判长杨兴业,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发包方金竹源公司,施工方七建公司。

发包方金竹源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实质是初步验收,房屋竣工验收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取得住建部门发放的《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而案涉工程并未取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争议的焦点:案涉工程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

三、裁判摘要

(一)贵州高院

关于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理由:

第一,金竹源公司上诉称《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实质是初步验收,不为正式验收。根据双方合同7.2约定,初步验收为当事人双方与监理、物业组成初验小组进行初步验收。而2013年7月23日、2014年1月13日、2015年1月30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六方参与的工程质量验收会议,分别是对+0.000以下基础工程部分、主体工程部分、土建部分确认验收合格,该六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有盘县住建局质检站等各方参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二,根据金竹源公司与七建公司及监理单位于2015年6月9日共同签订的“工程移交证书”,内容为:工程名称:金竹大厦,致贵州金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兹证明施工单位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金竹大厦工程已按施工合同的要求完成,并验收合格,即日起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钥匙全部移交),并进入保修期。该工程移交证书亦可证明案涉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

第三,金竹源公司上诉称未办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即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验收,因案涉工程存在甩项与分包工程导致未能验收备案取得证明书,不影响案涉工程已完成部分的竣工验收,二审庭审中金竹源公司亦认可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应视为已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最高院

本案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共同对争议工程的+0.000以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土建工程部分召开了工程质量验收会议。金竹源公司、七建公司与监理公司也共同签订了“工程移交证书”。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移交给金竹源公司使用。金竹源公司不能证明上述验收为初次验收。

四、启示与总结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工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共同参加的工程质量验收会议实质就是竣工验收会议,会议所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会议结论 》是认定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关键证据。另外,《工程移交证书》、《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也是认定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有力证据。

延伸阅读:二审贵州高院好得做法值得推广

(2017)黔民终115号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贵州金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对本案予以改判。二审审理中发现相关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提请你院在今后的审理中予以注意:

问题一:一审中对有争议的事项,说理部分作为未有争议的事项处理,在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意见应予扣减的情况下,对有争议的部分未予扣减,对工程款总额的事实认定不清;

问题二:未认真梳理鉴定结论工程款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工程服务费用进行了重复支持;

问题三:对于违约金的计算存在重大笔误等问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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