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个办案单位的兄弟来电话问:
加油站未按规定出售散装汽油的是不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第4项处罚?
散装汽油会和《反恐怖主义法》、恐怖主义有联系吗?!
赶紧翻看《反恐怖主义法》,找到这个违法案由: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是指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行为。
(1)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反恐怖主义管理制度。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不要求造成后果的行为。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进出口、运输、销售、使用、报废实施管制,可以禁止使用现金、实物进行交易或者对交易活动作出其他限制。
(3)本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这句话有两层含义:
首先、汽油是不是危险化学品?
其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汽油有什么样的管制和限制交易措施规定?
这里就必须了解这个通知了:
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
《通知》明确:
汽油是一种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既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又关系公共安全。
严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充分认识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不法分子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暴恐活动、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等案件时有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就此作出相应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要充分认识当前防恐反恐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从反恐维稳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责任意识和问题导向,把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作为强化防恐反恐源头管控和防范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务求取得实效。
也就是说汽油不仅是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而且,关乎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是防范恐怖主义和极端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源头,事关国家的反恐维稳大局。
《通知》明确:
全面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
对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加油站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对散装购买汽油的,要求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铁桶。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发现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应当首先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对拒不改正包括改正后再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处罚款,又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处罚主体是主管部门,因此,只有对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才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处罚款,又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为规范表述,具体适用时,应当在违法行为名称中注明本项规定的危险物品种类,如“违反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管制、限制交易措施”“违反危险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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