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早晨与一位客户去一家单位要去协商一件事情。我把观点对她讲了。她非常奇怪!这件事根本不可能成功!我告诉她“律师办有些事情,需要明知道不可为而为之。”,我就把其中的道理讲清楚了,她就非常赞同我的观点。
我们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依据事实及法律规定来办理事情。但是有些与社会的实际情况是不符合的,明知道不可行而必须这样办理。
这些“不可行”的是常人的一般理解的。律师的思维不能与常人的思维相同。必要要具有高度的智慧。
在没有诉讼的时候,对方的思维肯定是常人的思维;在诉讼当中,法官的思维既包含法律思维同时也包含常人的思维。
这个“不可为”的标准绝对是不能胡搅蛮缠,而是作为律师在法律及事实方面是非常有道理的。好像律师界有个规定“不准曲解法律”。对!我这个“不可为”就是要所谓的“曲解法律”。
何为“曲解法律”?谁能解答?那个不准曲解法律的人来回答一下什么是法律?法律的本意是什么?可能他们根本就不知道!
法律的本意各人有各人的不同解答。
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之后,基本上就不去进行进行法律解释工作。如果有了这样的解释,那就是最权威的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的情况下,我们作为律师的就有权根据法律条文的意思,来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
我们日常看到的最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那么司法解释是否一定是准确的?对法律含义的解释我觉得未必一定正确。我发现有些法院的司法解释离开了法律规定的本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些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立法法》对于法院司法解释的权限是有严格规定的。法院的司法解释超出了《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应当属于没有法律效率的。但是法院掌握着审判权,对于自己的司法解释具有相当于《宪法》同等的效力。还好,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制衡。
以上说的这些是对于“法律正确含义的理解”。
在没有法律立法解释的前提下,应当充分允许律师对于法律含义的理解。不能因为律师对于法律含义的理解与常人的理解不符,或者说与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符来打压律师对于法律解释的积极性,这是典型的奴性体现!这也是压制法学研究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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