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发生在云南昭通初一女生在校产子案,给我们当头棒喝,不禁感叹,日趋法治的今天,竟还有如此恶魔游荡于人间。一方面对施害者的恶行,我们严厉问责,绝不姑息;另一方面对未成年女生或者男生的性教育,理应引起关注,不仅是其父母、亦或是学校,甚至是全社会,都要重视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此文的目的也是如此,从本案中利用法理分析施害者应承受的惩罚,同时分析学校、家长在这起案件中的责任问题,进而引起大家对未成年性教育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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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析本案前,我们先了解一份性侵儿童案例报告数据。
一、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情况报告
此份报告由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但该报告受限于各种因素影响,仅仅对公、检、法公布的案例以及媒体报道的案例为基准,也就是说,所统计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仍然具有典型意义。
从该份报告中,笔者进行了总结,如下:
1、2021年曝光性侵儿童案例223起,受害儿童逾569人,遭遇性侵人数中男童比例明显上升。
2、2013年至2020年,每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的案例分别是125起、503起、340起、433起、378起、317起、301起、332起(其中,2013年—2017年统计案例为14岁以下儿童,2018年起为18岁以下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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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人作案超八成,其中教师作案比例居高,当事人住所与学校仍是案件高发地。
4、大众对于儿童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较低,对子女的性教育不足。
综上,不难看出,儿童性侵案例在当前的社会所占比例还是比较重的,归根到底系法律认识不足,儿童性教育不够重视。以普通人的认知,通常以为陌生人强奸幼女案才是防范重点,但是其比例远远没有熟人作案高,《云南昭通少十六岁被性侵导致怀孕产子案》,正是熟人作案的典型,因此,强化对熟人的警惕,也是性教育的一大内容。
二、案情回溯
云南昭通,正在读初一的十六岁女孩“小梦”(化名),在宿舍产子大出血,婴儿的啼哭声引起宿管阿姨的注意,此事情才得以曝光,分娩女孩称,遭到隔壁村同学父亲性侵导致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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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小梦称,事情从2021年7月开始,当时她正在读六年级,在去学校读书的某一次,搭乘了隔壁村同学的父亲蔡某面包车去上学。
可谁也没想到,此人竟是恶魔,当车开到一半的偏僻处,此人对她进行了性侵,事后此人威胁小梦不准向别人提及。
也许是小梦身性懦弱,也许是性教育不足怕说出去丢人,在事发后连父母也不敢告诉,再加上父母年迈,又是务农的老实人,小梦不想父母因此担心。
见女孩不敢把事情张扬,隔壁村同学那恶魔父亲蔡某,如法炮制,前后对小梦性侵了共计三次。
小梦原本成绩优异,但随着自己的肚子一天天大起来,成绩也受到影响,此时她也才知道自己怀孕。
后来她把手机扔掉,一是不让家人联系自己,二是摆脱蔡某的纠缠。
直到分娩婴儿啼哭,此事情才得以曝光,后学校单独给她安排了房间。
学校对此的解释是因为校服太大,没有看出来小梦怀孕,显然对于这样的解释是说不过去的,也将受到问责。
小梦在学校分娩后,其家庭在当地饱受争议,为了照顾女孩,其家庭前后花费了26000多元。
三、事发后各媒体发声谴责,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刑拘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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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网:利刃高悬,法理昭昭。我们期待法律给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对未成年人的侵犯,一旦查明事实、证据确凿,更要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严惩犯罪,才能斩断伸向花季少女的黑手,还社会一个公道。
2、央广网:这是一起典型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伤害。当务之急是查明真相,依法严惩施害者,绝不姑息,并对受害女生给予援助。
3、极目新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身处乡村的未成年学生更需要全社会的守护。当地官方在彻查此事的同时,更应该考虑如何帮助这名遭受创伤的少女走出阴霾,走好接下来的人生路。
4、中国妇女报:被侵害不是受害人的错、而是加害者的罪恶,这应是常识也是全社会共识,不要再让受害人感到羞耻!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孩子安全容不得半点松懈。
5、2022年5月6日,镇雄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第一时间提取蔡某DNA进行对比后,对蔡某进行了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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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已经被刑拘,那么其为犯罪人无疑了,下一步将收到法院的审判。
四、蔡某将受到何种处罚,需分情形
据网友传,蔡某系两孩子父亲,其孩子与小梦年纪相般,简直令人发指啊,面对自己孩子年龄般的小孩,竟也下此毒手。其必将受到严厉制裁,但构成何罪,量刑多少,需要分情形分析,同时也要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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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第一次实施犯罪时,小梦未满十四周岁。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刑期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意思可以这样理解,通常情况,采用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行为人主观目的具有强奸的故意,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强奸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强奸罪。
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强奸罪,通常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判断标准。
但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不适用此标准,否则犯罪分子会钻法律空子,以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辩护自己无罪,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而且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性的认知上,尚达不到成年人的思考,因此,此时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作出承若的意思,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所以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采用的标准是“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幼女未满十四周岁的标准。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具体到本案,蔡某知道小梦系自己子女的同学,是具有明知的,即使不明知,其采用威胁暴力的手段对小梦实施奸淫导致其怀孕生子,也推定其明知,构成强奸罪,从重处罚,蔡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②第一次实施犯罪时,小梦已满十四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的,构成强奸罪与否,以是否违背其意志为判断标准。
但在此,需要考虑到的一个问题是,小梦乘蔡某的车到学校上学,是否会形成照护关系?
《意见》第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形成照护关系,也是不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判断标准的。
在此需要说明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为了弥补对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少女的保护,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主要说的是,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利用特殊身份,诱骗、哄骗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与之发生性关系。
《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此罪的照护关系不要求是稳定的、长期的,只要行为人所进行的照护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并非偶然为之,其受到被照护的未成年女性的特殊信赖,则也应认定为负有照护职责。
所以,如果小梦系这种情形,长期搭乘蔡某面包车,蔡某对小梦是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那么利用这种关系对小梦进行性侵,而且导致小梦怀孕生子,需要按照强奸罪中心从重进行处罚了,刑期也将是十年有期徒刑、无期或者死刑。
同时,根据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蔡某将面临的是实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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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梦家花去的26000多元可向蔡某主张要回。
五、学校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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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少女在校怀孕分娩,校方的解释竟然是校服宽松、未注意。如此不走心的推卸,更引发社会的愤慨。这哪是校服宽松,简直是教师职责尸位素餐、校方管理松懈不堪。
《意见》第32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述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小梦家属可根据此条款,向法院主张,要求其所在的学校进行赔偿。
再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也就是说学校和老师都具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是强制性要求。
第4条中明确了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教师职责尸位素餐、校方管理松懈也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第16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六、孩子抚养问题
《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不具有监护能力。
16岁的小梦在校分娩,既属于非婚生育,又属于未成年人生育。针对这种情况,未成年人生下的孩子,往往由其亲人来承担抚养和监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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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本案中,小梦系被强奸生子,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案例。这种案例不好处理,需同时面临着“伦理悖论”和“法律漏洞”。
《民法典》还规定,父母对子女具有监护权,也就是说,即使蔡某被刑事处罚,但监护权是不会被剥夺的,如果以后他出狱,主张对子女的抚养,法律也会支持。
七、最后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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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都不能再“谈性色变”了。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阶段的性教育,才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驱散被侵犯的阴霾,不仅需要时间平复,也需要社会的宽容和帮助。对“小梦”的救助,必须从当下就开启,特别是心理健康方面的干预。笔者想告诉孩子一句,被伤害不是你的错,留在你身上的不是耻辱,而是罪犯的枷锁。
3、如果当地政府和村委会负责消除偏见,小梦不必改名远离家乡,何况其是受害者。
4、被强奸生子的案例存在着“伦理悖论”和“法律漏洞”,也就无可否认蔡某对小梦所生子的监护,在这方面,法律应当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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