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示
TISHI
律师朋友,你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有办公室和接待室承揽业务吗?小编提醒,这是一种违规行为,很可能被举报、遭查处。近日,司法部对浙江王昌贵律师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处警告案件进行了通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
(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文书来源:司法部 转自:法律时刻
更多↓↓
编辑:傅德慧 石慧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往期文章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律师办公室(司法部通报)】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