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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现代快节奏的生活,人们的生活都在慢慢的好起来,可是身体却没有曾经的强健,为什么呢?以前的人们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而现在人们的生活却是虽然已经接近深夜,但是还是灯火通明,只为了把工作完成好,这样就会在无形之中将自己的身体慢慢损坏。
在这个房价物价飞涨,唯独工资不涨的时代,家庭里的支柱,都在负重前行,因此无论从何种角度考虑,人们都是需要一份保障的,有了保险的加持,人们的负担就会减少很多,保险虽然是一种无形的商品,但是却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女子患癌被拒赔,保险公司:不赔,病历上有疾病史,法院:立马赔
经过数据统计,在2020年,中国新发癌症病例47万例,死亡病例300万例,均居全球第一,如此残酷的数据,这直接告诉我们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强有力的保障是多么重要。
01真实案例
在2020年2月份,唐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和医疗险,重疾险的保额为10万元,保障期限为终身,医疗险的保额为50万元,免赔额为1万元,保障期限为一年。
在2020年4月份,唐某因为身体不适,于是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确诊为左侧乳腺恶性肿瘤,医生建议其尽快接受手术治疗,唐某听从了医生的建议,在医院做了手术,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之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在院总计花费30万元,经过医保报销之后花费17.55万元。
唐某出院之后,便整理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经过核查之后,表示唐某在投保之前存在疾病病史,在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给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与其解除重疾险和医疗险的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唐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请求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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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经过我公司的调查,在病历上载明:患者主诉1年前自己触摸到左乳外上方一肿块,可唐某在我公司投保的时候,未如实告知给我公司,因此我公司不能支付其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查之后认为,保险公司与唐某签订保险合同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之上,保险公司以唐某未如实告知自己的旧疾史为由拒绝理赔,前提是保险公司是否已就该类问题进行询问过。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的时候,未作出任何的询问,也未向唐某就保险合同进行过详尽的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以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在唐某的病历上记载着主诉“乳腺有肿块”,这与唐某所确诊的疾病并没有直接必然的关系,保险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实二者之间属于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唐某1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以及16.55万元的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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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嗨保理赔观点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了解到了保险公司与唐某的主要争议是病历上存在的问题,可见病历上的一字一句对于购买过保险的消费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消费者在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可能以病历上的一个字或者一句话就拒赔了,因此消费者在买了保险之后,在就医的时候一定要谨言慎行,尽量避免敏感字眼。
医疗险属于报销型保险,在保障期限之内,消费者在医院看病、治疗、住院产生的费用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报销,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特殊的治疗手段以及药物不能报销。
消费者在劳碌奔波之外,一定要顾及到自己的身体,珍惜健康,选择保险来转移人生的风险,也是值得考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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