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
大家好,我是胖乎律师。
今天想谈谈这个听取意见的问题:
刑事辩护不能只停留在审判阶段,律师在案件侦查起诉阶段的介入,至关重要!法律顾问就是审合同打官司?律师和企业家,应一个善提(出问题),一个善(听取意见)!《刑事诉讼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关于听取律师意见的明文规定。
也是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中,一个很重要的突破口和交流通道,直接给办案人员与律师搭建起来的良好沟通渠道。
毫不客气的说,办案人员一大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质量高低,取决于这个沟通是否通畅有效。
很多年前,跟着师傅办案的时候,他曾说过一个现象:大部分刑事律师在侦查起诉阶段是不会介入的,大部分刑事案件辩护只停留在审判阶段,没有太大意义。
这句话意思我是理解的,但是我有点质疑,但后来随着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在行业里见的多了,才验证了师傅说法是对的,到现在都是对的。
这个现象其实是一个历史原因,归根结底在于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办理中辩护权的扩大和完善。
换言之,我不理解的是,刑事诉讼法进步了,律师们也应当随之加强学习,提高辩护质量,但为什么还是坚持老观点老得办案思路呢?
刑诉法在变,公检法办案人员在提高进步,当事人也在提高,而部分律师呢?
以单一取保作为一锤子买卖式法律服务,绝对不是行业良性发展!
说到此,听取律师意见,应该是专业的意见。或许,办案人员也在等待!
解决了思维问题,那么接下来是技术问题。刑事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中,应该提什么意见呢?
根据刑法及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等规定,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应该就实体和程序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并提出意见。
例如管辖权问题,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问题,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应当必要羁押,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向办案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
尤其是逮捕阶段,可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
律师和企业家:律师应该提什么意见?
最后,借这个话题,想谈谈企业及企业家的创业和做事,听取意见。
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和企业家之间最好的关系,应该是相互独立,相互信任,相互发展。
但从目前的现状看,这是很理想化的,行内有个笑话:一位企业家聘用一位律师,一年来往了三次,第一次是面谈法律顾问的签署事宜,第二次是签署雇佣合同,第三次是续签雇佣合同。
当然这是个笑话,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行业内部的某种现象。
(1)对于任何服务行业来说,沟通都是前提。但问题在于如何有效、高效的沟通
律师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不应该是被动的,也不应该是过度的,而是一种建立在合理需求上的沟通,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和建议。
解决纠纷是最低层面,预防风险是中极层面,而前两者的前提下,满足需求的有效沟通往往是才是最考验一个律师的功力和功底。
就像很多同行律师抱怨自己在企业被轻视,恨无“用武之地”,除了审查合同、打打官司之外,什么也做不了,而与此同时,企业家也会抱怨,认为自己所聘用的律师只能审合同打官司,甚至以此轻视律师行业,认为“不过如此”。
——这就是因为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
(2)沟通之外,再一个,信任
所谓术业专攻。不管是企业家还是律师,都应该给予对方充分的信任,以帮助对方在各自擅长领域发挥最大功用。
就像我经常对我的顾问单位老板说一句话:有创意的项目,只需要问问我违不违法,别问能不能做。
律师担当法律顾问,职责之一在于预防风险,但是创业哪有没有风险的,任何一个新的项目都要承担失败的风险,如果要完全规避风险,那么作为律师的答案,就很明确了:别做!
所以,这个度需要律师来把控,违法风险是红线,在此之上的其他风险,企业是追求利润的,那么就不是杜绝失利风险,而是可承担基础上的风险最优化。
而对于企业家来说,对于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提供的法律服务,既用之则不宜,合作的基础就是信任。
我是胖乎律师,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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