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河南民权小伙与女方订婚后给女方一笔彩礼,反被拉黑,去女方家讨要,结果女方拒绝返还。男子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彩礼又一次成功登上了热搜。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及其家庭,依照习俗给付对方或对方家庭的财物。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彩礼其实说的都是男女双方互赠,只不过现在通俗认定是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者礼金。
彩礼的存在曾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彩礼的意义到底是什么?婚前女方到底该不该要彩礼?男方若是没有彩礼怎么办,不配娶上老婆吗?
这和现在“骗婚”和“天价彩礼”的现象的出现不无关系。过去彩礼的数字是根据双方的家庭情况和条件来的,而现在彩礼在一些地区成为了攀比的对象,一些女士也想通过高彩礼来筛选对象,甚至个别家庭还以拒退彩礼的方式来当做一项业务,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让很多男士因此对婚姻望而却步。
彩礼是结婚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婚姻磨合的第一步,那么彩礼具体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因此彩礼处于一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如条件生效,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此,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但要求返还彩礼的一方需要对“没有共同生活”进行举证。
孝敬双方父母和长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看望对方长辈时所给付的礼物,通常是感谢对方长辈对自己恋爱对象的照顾与培养,或者感谢对方长辈对自己的认可而进行的感情交流,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属于一般性赠与,不是彩礼,不应返还。
在农村,男女双方相恋时,男方有时会帮助女方家干些农活,特别是在农忙时。男女双方解除婚约后,男方向女方要求给付劳务费的情况也有发生,但这是这种劳动是男方为了增进感情自愿而为的一种无偿行为,其给付劳务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代理”指的是给予当地风俗习惯而给付的财物,必须是有形的。因此,劳动力不能作为彩礼要求返还。
男女双方在恋爱时,通常会互赠一些价值不高的衣物、鞋子、包包、生活用品,或者为对方支出一定数额的就餐费,旅行费等,这些属于男女双方啊为增进相互之前的感情而为的行为,一般不需要通过特殊的仪式交付,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现代社会提倡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从相识到结婚,相互之前给付的财务名目繁多,如何判断这些财务是否属于彩礼,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具体判断。一般而言,只有按照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务才是“彩礼”。生活中通常表现为通过媒人给付的财物,一般有“现金彩礼”和“贵重物品彩礼”(如房屋、汽车、贵重金银首饰等)两种形式。
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以此获取的财物与彩礼有本质区别。前者是“借婚姻索取财物”,指一方以索要一定财物为结婚的前提条件,并无结婚的意思表示,给付财物一方也并非基于自愿,而是为了缔结婚姻迫不得已交付另一方;后者是“买卖婚姻”,指父母为索取高额财物强迫子女成婚。二者均是无效法律行为,获取财物一方应向给付一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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