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三条,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阶段:提取阶段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第二阶段:支出阶段
(1)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2)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也要分为两个阶段:提取阶段和支出阶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税收法规规定:
第一阶段,该公司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基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二阶段,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及购买安全生产设备应据实列支。
年度内已提取,年终未使用完的该项费用余额或冲减当年费用或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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