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所租住一套37平方米的公房,1996年8月该地段被市某房屋开发公司征拆改造。当时作为征拆人的该公司,发出通知让其务必在1996年9月15日前,去另外一个区某地选定一套房后,再签投资代建协议书。
由于王某不愿意去该地居住而拒绝选房。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在本区内安置房屋。但该公司以在本区没有安置房不能提供房屋安置而拒绝,且再次通知王某一定要按《选房通知书》所规定的房和期限选房,否则视放弃权利。所以形成矛盾。
后来,王某提出诉讼主张权利,要求判决该公司重新给她在市内本区范围内安置住房。理由该公司去年已在本区开发建设一批住宅小区,而从1996年开始,该公司一直没给其安置住房。
该案经审理:因王某拿不出近几年向该公司主张过安置房屋的权利的证据,而被法庭以其诉讼请求超过时效而驳回。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法庭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法庭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诉讼的,法庭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庭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上有三种诉讼时效:即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中的短期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中的长期诉讼时效。
那么,房屋征拆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呢?请看下文楹庭征拆律师团律师为您介绍房屋征拆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对于在房屋征拆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律师认为,应根据房屋征拆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
以异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征拆安置矛盾案的诉讼时效律师认为,一般以征拆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 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根据我国房屋征拆的行政法规和当地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征拆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异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征拆实践中,征拆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
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征拆人提供的房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一定要直接到选房或看 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末尾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楹庭律师认为,应以征拆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征拆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征拆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征拆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或提供过渡性房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征拆行政法规和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时间可以长达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征拆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律师认为应当以征拆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征拆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征拆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征拆人不给,则其可以向提出诉讼,但丧失了胜诉权。
对征拆补偿款有异议的,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当事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出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出诉讼的,法庭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房屋征拆诉讼时效是多少年,要依据提起什么诉讼而定,如果是行政诉讼的,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果是民事诉讼的,一般是3年。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提出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出诉讼的,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
总则第 188条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旦征拆人与被征拆人或者征拆人、被征拆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征拆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征拆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征拆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房屋征拆管理部门,房屋征拆管理部门是被征拆人的,由同级主管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的13条规定的征拆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典的第 188条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13年6月21日强拆之日起6个月内不提出诉讼就超过诉讼期限,5年是不知道行政行为,如果知道以及应当知道则从知道之日起6个月,并不是知道了还可以等5年。
严格意义上诉讼时效是民法的定义,行政诉讼法的成为诉讼期限,2011年以前是征拆条例那时开发商征拆公司为征拆主体,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只有市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才有资格作为征收主体,任何商业介入都为违法,现行行政诉讼法是2017年修改版,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是2018年版。
这个案例跨越了多个时期,如果他的房子一直没拆,那他还在诉讼期间,如果1996年就拆了就已经过诉讼期限了,旧版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限是2年,新的规定是12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如果对方告知诉讼权利则只有6个月,如果对方没告知诉讼权利则是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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