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分析案例(东卫法苑)

 2025-08-11 03:33:01  阅读 868  评论 0

摘要:东卫法苑 || 串通投标罪大数据分析——以湖南省司法实践为例串通投标罪大数据分析——以湖南省司法实践为例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引言:为全面深入了解串通投标罪司法实践情况,本文以司法案例数据库为研究对象,对湖南省2012年以来串通投标罪司法审判

东卫法苑 || 串通投标罪大数据分析——以湖南省司法实践为例

串通投标罪大数据分析

——以湖南省司法实践为例

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团队

引言:

为全面深入了解串通投标罪司法实践情况,本文以司法案例数据库为研究对象,对湖南省2012年以来串通投标罪司法审判情况进行大数据分析。

一、基本情况

以“串通投标罪”为关键词搜索案例数据库,截止2020年7月,湖南省2012年1月以来各级法院共计审理涉及“串通投标罪”案件120起,其中4起案件因涉密未公开,案件的年度分布情况如下图:

从以上曲线图可以看出,2016年之前,全省各级法院涉及“串通投标罪”的判例数保持较低水平的平稳,2016年后上升明显,尤其2018年、2019年的判例数急剧攀升;2020年上半年因新冠疫情影响,涉及“串通投标罪”的司法判例数回落较大,但可以预计,随着全省今年5月份以来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下半年及2021年“串通投标罪”的司法判例将会较快增长。

二、犯罪主体情况

《刑罚》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的实行犯主体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湖南司法实践中参与串通投标行为的犯罪主体情况如下:

1.投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在114件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涉及实际操作投标的人员257人,其中,229人被判处刑罚,25人另案处理,不起诉1人,2人未显示处理意见;参与围标串标的企业共194家,其中,4家企业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2家另案处理,9家处没收违法所得;资质挂靠(出具委托书)企业53家,其中1家企业负责人被判刑,3家企业另案处理。

2.招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在114件刑事司法裁判文书中,涉及招标人的共6起,其中1起案件招标负责人被判刑。

3.其他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情况:(1)代理机构。涉及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案件5起,代理机构负责人都被判处刑罚。(2)评标专家。涉及评标专家案件2起,其中,1起做另案处理,另一起未做处理。(3)中间人(参与人)。在每起案件中基本都有中间人(参与人)的身影,在司法审判中,有本案处理、另案处理、不处理和不起诉四种方式,其中,本案处理30人,另案处理85人,不起诉5人,未处理105人。

从犯罪的主体看,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但其他主体可以共同犯罪的方式参与该罪而被判处刑罚,湖南2012年以来的司法审判实践在适用法律时体现了这一法理。

三、定罪与量刑情况

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刑罚的种类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两类主刑,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两类附加刑。笔者对湖南省2012年以来各法院串通投标罪的刑罚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其情况如下:

根据上图,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率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有期徒刑的44起,占比38%;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的47起,加上判处拘役缓期执行的案件14起案件,缓刑的占比达到了53%以上;罚金几乎每个案子都有适用,占比达到88%;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率仅次于缓刑达到43%;拘役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相对较少;免于刑事处罚的数量仅5起占比4%。

从具体判决来看,量刑的轻重与串标围标造成的经济损失、中标项目直接经济损失、中标项目金额、威胁欺骗贿赂情节没有固定正比关系,只是相对来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中标金额或获利金额相对要高,而判处缓刑、拘役或单处罚金的中标金额或获利金额相对要低。

宣告缓刑的情节包括:1.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的;2.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3.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4.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5.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

免予刑罚的3个案件情节:1.身为国资公司相关人员,为单位落实项目投标工作,能积极退账,本人尚未实际获利,能真诚悔罪,认定为情节轻微(文某等串通投标罪案、向某等串通投标罪案);2.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郑某等串通投标罪案、姜某等串通投标罪案);3.从犯,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犯罪轻微(谢某甲、张某均等串通投标罪案)。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刑法》223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32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39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第41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77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 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团队简介

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团队是一个专注于为招投标行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项团队。团队既从事司法实践服务,也专注于招投标理论研究,通过法律与招投标项目的深入融合,采取“业务+法律”的模式为业主提供“一对一+专项定制”的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培训服务、法律诊断服务、处理解决投诉质疑服务和法律诉讼服务。

团队由资深律师和招投标专业学术研究者组成。主要成员简介如下:

胡高飞律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湖南省工程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曾在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职10年,担任多部门负责人,谙熟招投标及采购行业法律知识及实践流程,在招投标权威刊物发表相关文章十余篇。在招投标专项法律服务团队中负责招投标法律知识培训、招投标项目咨询答疑等业务,是此次招投标专业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

王魁华律师 北京市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及仲裁、股权设计、公司风险控制、不良资产处置等。曾在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长一职,帮助三一重工完善法律文本、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分公司改制成三一重工代理商体系等。曾代理过万福生科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案,中国南车诉许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等知名案件。

卢苇律师 东卫长沙律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湖南省破产法学会理事,湖南师范大学民事诉讼法实务客座教授。曾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破产审判工作,擅长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曾主办湖南省工业品公司破产案,湖南省轻工业公司破产案,湖南省制药公司破产案,LG曙光集团公司破产案等60余起破产案件。

刘奇志律师 曾在湖南某法院从神审判执行工作多年,参与办理了逾千件民商事、刑事案件,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处理过不少招投标项目的法律咨询案件,服务过三一重工、山河智能、大汉控股、浙江亚厦等大型企业。

段艳霞律师 东南大学法学硕士,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执业以来,代理过多起民事、经济诉讼案件,特别在合同纠纷、保险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以大数据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析及预判。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权益为一个法律职业人毕生行为的准则,路漫漫其修远兮,吾愿上下而求索!

张乐茹律师(实习)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具有7年法学理论知识功底,对法律有长足的了解并能运用于现实工作。参与工作以来,一直协助开展律所招投标团队工作,致力于招投标领域研究。

声 明

《东卫律师》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东卫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通过后台与本所联系。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大数据分析案例(东卫法苑)】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61525.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40秒, 内存占用1.94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