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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的房屋都有被行政机关非法强制拆除的风险与可能。而确定强拆行为的准确实施者与责任主体,往往会成为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力的基础。那么此时如何在相互推诿责任的各个行政机关中找到确切的责任主体?本文,看吕静律师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诉讼找到责任主体、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付先生系S市T镇G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拥有宅基地一处,付先生全家一直居住于此。2019年1月期间,S市政府成立的协调指挥部,作出了某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将付先生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后经过调查得知,该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并未依法制作征地批复。2020年6月,在付先生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T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近两百强拆人员在其房屋前拉起警戒线,强行拆除了付先生房屋。
房屋被强拆,给付先生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吕静律师的指导下,付先生依法以T镇人民政府与S市公安局为被告,向S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提出四点违法事实
吕静律师在对付先生家的现场强制拆除视频、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和证据进行了专业法律分析后,作出了如下判断:
一、本案中强拆行为相关单位为T镇人民政府、S市公安局与某协调指挥部。
二、虽然T镇人民政府推诿法律责任,称系某协调指挥部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付先生及亲属提供的现场证据显示,强拆现场出现了大量T镇人民政府与S市公安局的行政人员。因此,以此二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主体资格准确无误。
三、二被告在未取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行为,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规定。
四、二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并未依法进行催告、未告知陈述申辩权、也未作出任何强制执行决定,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
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程序,S市人民法院终审认定:
一、T镇人民政府本主体资格已经J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庭审中被告认可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厨房) 是由镇政府制定方案后组织实施,但仍坚称其主体不适格,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T镇人民政府并未提供强制拆除付先生房屋的决定书,强制拆除付先生房屋没有证据,属于违法强制拆除房屋。
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被告T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付先生两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这里,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征收部门非法强拆房屋,一定要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确定强拆人员身份与职权。并运用《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法规尽快提起法律程序,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征收拆迁律师帮您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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