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没有买了保险的人会和人抬杠,买保险啥都赔,那我自杀你们赔吗?很多已经买了保险的人也有疑虑,买保险说的好好的,真的人想不开的时候发生点啥事,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其实作为保险公司,针对什么情况赔或者什么情况不赔,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进行了责任的明确的列明和说明。但是作为单个的公司行为这样做就可以了,如果是行业的普遍行为,那么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实际上是最好的。所以在保险法中就针对一个相对普遍且对保险合同双方影响比较大的现象——自杀进行了法律上的约束。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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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条文我们不难发现,保险公司针对自杀行为不是不赔,而是针对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不满2年的不赔。而针对自杀发生时合同生效或复效已经超过2年的,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是必须全部赔偿的。这一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也有体现。
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通过合同可以发现,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针对“被保险人”的个人行为导致的不赔付义务有5项。其中关于自杀的规定有1条,也就是免责中的第2条: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这里就要说说保险公司在长期具有寿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中为什么要规定2年的自杀免责期呢?
是因为根据统计,一个人有自杀倾向之后一般在1个月内进行自杀行为,而在2年后才发生自杀的情况极少。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在这里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符合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同时我们也能够知道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根本不知道自己做的事情会有什么后果,缺少常识性的辨别能力,包括是否会伤害到自己或社会,是否会造成自己和他人的经济的损失等。
所有能够赔偿被保险人自杀行为的保险都有这样的特性:
1、长期性:保险期限不低于1年,但是合同规定要超过2年,所以实际操作中至少是3年以上的期限,可能是终身。
2、产品的年交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杠杆关系相对较低。一般以终身寿险、定期寿险、年金保险、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为主。
3、产品针对死亡赔付的范围是宽泛的。也就是说这份保险不能仅仅针对某一项责任提供死亡保障。
在这里尤其明显的是在意外险中责任免除就明确的排除了自杀责任。
但是同样要注意的就是,无论什么保险都会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杀行为。
意外险不承担的意外事故(自杀)一般都具有一些明显的自杀特征的事故,比方说烧炭自杀、自缢身亡、服药自杀、留有遗书的自杀行为等。而针对某些自杀行为既有可能保险公司也不得不捏着鼻子认了,这里就不具体说了。
今天就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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