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2019)沪0151民初2879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顾益忠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 黄菲菲 周志鹏
联系电话:021-59612457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育麟桥路351号
邮编: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9)沪0151民初2879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常加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陈春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顾益忠,男,1969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民生村民主314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顾益忠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益忠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3,549.36元〔该款已于2019年9月17日之前支付至(2019)沪0151民初2879号案件法院专属账户,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顾益忠承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2019)沪0151民初2884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沈长和、徐扣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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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9)沪0151民初2884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常加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陈春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沈长和,男,1961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向阳路312—9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小霞(系被告沈长和女儿),女,1996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射阳湖镇射阳渔业村兴高组18—1号。
被告:徐扣英,女,1963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宝应县广洋湖镇向阳路312—95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沈长和、徐扣英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长和、徐扣英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8,534.97元〔该款已于2019年10月10日之前支付至(2019)沪0151民初2884号案件法院专属账户,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沈长和、徐扣英共同承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2019)沪0151民初2885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施飞、张骏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 黄菲菲 周志鹏
联系电话:021-5961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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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9)沪0151民初2885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常加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陈春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被告:施飞,男,1979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丁丰村241号。
被告:张骏,男,1979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庆丰村75—1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施飞、张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施飞、张骏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161.5元〔该款已于2019年9月16日之前支付至(2019)沪0151民初2885号案件法院专属账户,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施飞、张骏共同承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2019)沪0151民初2887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宋明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 黄菲菲 周志鹏
联系电话:021-59612457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育麟桥路351号
邮编: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9)沪0151民初2887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陈春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李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被告:宋明成,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蟒河村三组4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宋明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明成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917.02元〔该款已于2019年9月17日之前支付至(2019)沪0151民初2887号案件法院专属账户,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宋明成承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了(2019)沪0151民初2890号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杨金友、金秋英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交本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庭) 黄菲菲 周志鹏
联系电话:021-59612457
联系地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育麟桥路351号
邮编:20215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2019)沪0151民初2890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人员:陈春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出庭人员:李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被告:杨金友,男,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垛田镇旗杆荡村二组55号。
被告:金秋英,女,1960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垛田镇旗杆荡村二组55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杨金友、金秋英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金友、金秋英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的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2,220.48元〔该款已于2019年9月17日之前支付至(2019)沪0151民初2890号案件法院专属账户,全部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杨金友、金秋英共同承担。
来源|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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