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碧然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碧然德有限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26614号民事判决,合议庭:李国泉、李岚、马晓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沪73民终204号民事裁定,合议庭:吴盈喆、邵勋、刘静】
案情摘要
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 GMBH)(以下简称碧然德公司)于1966年在德国注册成立,自1993年起在中国陆续注册登记了“BRITA”“碧然德”等多个商标,并通过代理商、成立全资子公司进行品牌销售与经营。2010年,被告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点公司)注册成立,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宣传和销售其“碧然德”滤水壶、滤芯等产品,在淘宝网页使用“德国碧然德滤水壶原装正品批发招商”等文字介绍,在微信平台以“碧然德”的微信名称开设网店经营销售。该公众号经原告投诉被注销,但之后被告又更换名称重新注册进行销售。与此同时,被告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碧然德”“德碧然德”“BRITA”等商标多达21项,还以其正在申请注册的“德碧然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请求宣告原告“碧然德”注册商标无效,并对原告正在申请注册的其他6项“碧然德”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均未获支持。后原告对被告“德碧然德”申请宣告无效,历经行政、司法程序最终获得支持。
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相关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其恶意抢注商标、滥用商标异议程序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康点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碧然德公司享有的第631696号“BRITA”、第G1071048号“BRITA”、第6306399号“碧然德”、第G1164988号“碧然德”(第11类)、第G840889号“Maxtra”、第G867764号“Marella”、第G853896号“Elemaris”、第G979006号“BRITA+点阵图+扇形图”、第G875954号点阵图形以及原告碧然德公司享有的第G1164988号“碧然德”(第3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康点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康点公司赔偿原告碧然德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3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四、被告康点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连续3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原告碧然德公司、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原则条款规制滥用商标行政程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裁判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有时无法在既有类型化框架下获得充分救济,难以达成弥补损失和惩戒违法的整体目标。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对滥用程序权利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裁判,有助于弥补类型化条款封闭性和狭窄性的缺陷,在特别条款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做到为立法填补漏洞。本案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适用,对被告的恶意侵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和直接处理,体现了权利保护的原则理念,彰显了严格保护和平等保护,也避免了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失的讼累。
附图:被告以微信公众号“德碧然德”开设网店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商标权案例(碧然德)】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beimuxi@protonmail.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