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丈夫婚内向)

 2025-08-11 05:09:01  阅读 510  评论 0

摘要:情人节的甜蜜还没散去生活就迎来一记重锤丈夫婚内为博得第三者欢心多次大额转账还买手机、化妆品等礼物这些钱妻子要的回来吗?基本案情林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5年林某与丁某相识,之后林某多次向丁某微信转账5.2、520、5200、13.14、13

情人节的甜蜜还没散去

生活就迎来一记重锤

丈夫婚内

为博得第三者欢心

多次大额转账

还买手机、化妆品等礼物

这些钱妻子要的回来吗?

基本案情

林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5年林某与丁某相识,之后林某多次向丁某微信转账5.2、520、5200、13.14、1314元等数额,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刘某得知后要求丁某返还林某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某辩称其与林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转账是互相的,且林某转款是自愿的,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

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丁某与林某在特殊节日期间双方频繁的转账金额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认定双方已突破正常的交往范围,转账行为无效,丁某所得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林某行为导致刘某的利益受损,刘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已取得的转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向刘某全额返还所得款项10万余元。

夫妻之间应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来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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