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4日上午,66岁的卜英贵骑电动车经过某小区28号楼附近时,一块红砖从天而降,老人不幸当场身亡。
事发后,警方紧急展开调查,同时张贴了悬赏公告。遗憾的是,案件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由于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共176家单位和个人作为被告起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1.该单元公共区域中有6处存在类似致死红砖,且多处为长期存在。
2.该单元门禁长期不能关闭。
被告福田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妥善及时的处置安全隐患,未尽物业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酌定为原告总损失的30%。
本案中有15名被告在事发前已将房屋出售或出租给他人(已在本案中追加为被告),不承担责任。有46户业主提交证据证明其非侵权人,但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一审法院判决81户被告在10日内各支付受害人家属补偿款4395元、福田物业15.2万元,共计508671元。排除的15户不承担责任。
“高空坠物”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对于能否明确抛物人、加害人,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一、能够明确加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此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损害后果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完成举证责任,若加害人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即推定其存在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二、未能明确加害人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警方多次排查走访后仍然未能明确加害人。根据上述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人民法将依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由当事人对损害后果进行适当分担。
该项规定旨在保护受害人,体现的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扶贫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
(本文作者: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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