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和嫁妆是两个家庭帮助一个新生家庭, 而不是一个家庭给另一个家庭扶贫。不少想要结婚的情侣都因为彩礼闹得沸沸扬扬,最后不欢而散。
那么同居但并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彩礼能返还吗?
于某与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开始同居,2017年10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2017年10月3日、2017年10月8日,于某的母亲赵某分两次向徐某账户转账共计88888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笔转账系于某向徐某提亲的彩礼。徐某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存为定期,现该笔款项在徐某处。2019年7月2日,双方发生矛盾导致于某提出解除婚约,双方直至起诉时亦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关于解除婚约的原因,于某称系徐某出轨导致,并提供徐某与案外人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徐某对此予以否认,称案外人系其普通朋友,其跟案外人说的都是气话,并主张双方解除婚约的原因是于某及其亲属在2019年7月11日对其实施暴力。
自2017年10月起,于某陆续转账给徐某共计131000元,于某主张上述款项也属于彩礼,要求徐某返还,徐某对此予以否认,徐某认为同居期间转账共计131000元系于某对徐某的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且已经全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2019年8月,于某、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返还彩礼。
一、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于某、赵某彩礼88888元
二、驳回于某、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关于彩礼的认定
现在双方当事人对于88888元属于彩礼并没有异议,但是对于131000有分歧,于某认为此笔款项属于彩礼,但是徐某认为此笔款项属于赠与,且用于了共同生活支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于某转账131000元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财物,才能构成彩礼。根据双方提供的流水来看,131000元系于某陆续转账给徐某的,数额从8000元到15000元,徐某收到款项后都用于了共同生活,且于某仅有转账凭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此131000支付的目的是缔结婚姻。
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这131000的支付时间以及支付方式。彩礼一般是订婚时支付的,而此笔款项则是在2017年10月份之后陆陆续续、分多次转入的,不符合支付彩礼的常理。
综上,该笔131000元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目的均与习俗中彩礼的认定不同,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彩礼。
二、双方同居,但未领取结婚证,是否应该返还彩礼,如需返还,应返还多少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现于某与徐某仅仅是同居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但是因为双方已经同居,且同居时间较长,此种情况下如果简单的适用法律又会对徐某不公平,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返还彩礼,如需返还,数额怎么确定呢?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本案中,
第一,在双方同居期间,于某陆续向徐某转账131000元,用于共同生活,从徐某提供的流水来看,同居期间的生活来源也大都来源于于某。
第二,彩礼88888元在徐某个人账户中存着,并未进行消费。
第三,徐某与案外第三人的关系已经超出了普通朋友关系,对于婚约的解除负有主要责任。所以法院最终确定徐某返还全部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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