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不易,求职成功后更应维护合法权益。
入职应该注意什么呢?车陂司法所来为大家普法了!
5月30日下午,车陂司法所与广州大学法律咨询服务社在车陂公司联合举办“精准普法进企业,学法用法惠员工”车陂街企业普法活动。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张久丽律师担任该活动嘉宾。
案例重演
活动通过劳动纠纷案例重演、模拟法庭审判、现场观众提问、律师解答和点评等形式,生动形象地普及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提高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促进企业与员工劳动和谐关系。
案例重演
王桂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在广州市黄冈区桂花五金厂担任车间工人。入职以来,该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未与王桂签订劳动合同,未为王桂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第六个月开始以工厂效益不好为由,将王桂工资减了20%,并拖欠王桂2017年1月至3月的工资。
2017年4月,王桂向黄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7年6月,黄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王桂不服,遂向黄冈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黄冈区桂花五金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指:王桂)在被告(指:广州市黄冈区桂花五金厂)聘请下进入其公司工作,被告拒绝支付原告的应得工资,双方发生争执,产生劳动纠纷。原告要求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处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而被告为招聘者,没有与相关职员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双倍工资,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注:以上人名、工厂和区名均为虚拟。)
模拟法庭
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签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能赔偿双倍工资?
这些问题,劳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解答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有哪些?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该案中,王桂虽然没有跟工厂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是事实的劳动关系,王桂对黄冈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不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况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要赔偿劳动者的双倍工资:
情况一: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上述情况包括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
情况二: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但也有这8种情况,不签劳动合同也不能追赔双倍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注意!
1、超过仲裁时效。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
2、补签了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一段时间内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倒签在实际用工之日,即将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包含在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但签订日期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日期。劳动者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合法权利已通过其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放弃;在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后的合法权利通过已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来保障。
3、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
对于代签的劳动合同,有劳动者在离职后以劳动合同文本上并非自己签字为由,主张二倍工资。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应支持二倍工资。
4、合同法定续延期间。
法定续延期间是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基础上的续延,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在此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需要再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法定续延期间,即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女职工“三期”等期间,职工事实上没有提供劳动,双方实际上没有产生用工关系,自然就不存在二倍工资形成的基础。
5、单位积极磋商签订,劳动者就是不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条表述非常清楚,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唯一的选择只能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这在一个月内没有其他法律责任,包括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等。
6、签订有合同效力文件。
聘书、入职通知书、录用通知书,只要其具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可以作为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发出的聘书入职通知书、录用通知书自然由用人单位盖章,但如果劳动者本人未在聘书、入职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上签字,则认为劳动者已按照聘书、入职通知书、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履行,视为双方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二倍工资的主要也不会得到支持。
7、特殊身份劳动者。
行政主管、人事经理、人力资源负责人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对内以管理者的身份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管理,若其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人也负有一定的过错与责任,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退休返聘人员、实习生、未满十六周岁,以上劳动主体不适用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自然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8、劳动合同存在问题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为有瑕疵劳动合同,这些情况都视为有签订合同,所以劳动者不能以此主张未签订合同而索赔二倍工资。
老板和员工们,知道签合同有多重要了吧?希望大家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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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小鹿】
综合 搜狐财经、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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