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商将消费者“购买”的汽车以出租方式交付给消费者,消费者每月支付租金(月供),租期满交纳其他费用后汽车更名给消费者。对于消费者而言,以此方式购车的好处是“首付”可以更低甚至是零。
真实车价约16万元,但车商租赁给黄某的总价却将近29万元,虚高13万元。
消费者拖欠租金,合同自动终止,车商可以强制收车,已交费用全部不退。
违反合同任何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即按总车价20%支付违约金。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消费者对车商、车辆的选择,向车商购买车辆提供给消费者使用,消费者支付租金的一种购车方式。但现实当中,主导这种购车方式的不是消费者,而是车商和出租人通过提高车价、高息融资来联合赚取更高利润的一种手段,消费者的好处仅仅是最低首付“租”到汽车。
如果分期支付租金实际上是车商卖车的分期付款(月供),并在月供完成后转移所有权给消费者,不涉及车商、出租人、消费者三方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法院查明的真实车价约16万元,但车商租赁给黄某的总价却将近29万元,虚高13万元。黄某据此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认定无效,但法院认为黄某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再签字确认,现没有证据证明车商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黄某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车商以虚高的车价计算其损失额为7万多元,法院不予支持,并认定其租金损失为黄某未支付一个月的租金损失8046元。
根据法律的规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认定车商的实际损失为真实车价-租金收入-车辆残值约为12000元,并以此作为黄某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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