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有权决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这一时限一般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并在该文件中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期间,该期间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通常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开始获取投标文件之日)起算,至投标文件截止日(通常为开标日)为止。只有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限合法、合理,才能保证招标程序有效进行,实现择优挑选投标人的目的。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具体是多久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算,最少二十日;对于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下称自愿招标项目)的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到了“合理时间”。因此,自愿招标项目中,编制投标文件“合理时间”的确定,就成了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可知无论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项目,还是自愿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都不得少于五日。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少于五日,则说明招标文件发售期少于五日,违反了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在自愿招标的项目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应不少于五日。
一则案例
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投标人)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379部队(下称招标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招标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11万元,投标人按要求缴纳了投标保证金,该招标项目于2018年9月19日进行开标,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长为5日。该招标项目投标人最终未中标,但招标人因投标人具有串标行为,未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故投标人诉至法院。
本案中投标人认为:招标人留给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的时间仅为5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属于违法招标,招标人扣留投标人缴纳的招标保证金于法无据。
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本案涉诉的建设工程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故原告林口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关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379部队招标时间少于二十日属于违法招标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被告对场地建设发出招标公告,原告经资格审查后入围,并交付了11万元的保证金,进行投标,被告依法进行了开标、评标、询标,故被告的招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不适用“不得少于二十日”的规定,并且,即使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较短(本案为5日),在相关招标程序合法、完整进行的情况下,招标行为仍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违法招标。
但是,5日的时限对于本案的招标项目而言可能属于合理时间,却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自愿招标项目,不同性质、难度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如何确定仍需探究。
律师说法
1、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明确规定了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的时间是不应低于二十日,建议招标人制作招标文件时特别注意,否则构成违法招标;
2、对于自愿招标的项目,法律仅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并未就“合理时间”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的认识。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以及前述案例来看,在自愿招标的项目中,招标人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是不应当少于五日的。在合法的前提下,具体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是多久,建议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去确定,考虑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招标项目的规模大小、内容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或自然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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