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这一施行了70年的法律规定)

 2025-08-11 06:36:01  阅读 650  评论 0

摘要:“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而这一规定,可谓历史悠久,自1950年开始就写入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之中。此后,《婚姻法》经多次修改,这一条款的表述方式也多次变更,但中心思想却一直没有改变,那就是患有某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1950年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而这一规定,可谓历史悠久,自1950年开始就写入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之中。此后,《婚姻法》经多次修改,这一条款的表述方式也多次变更,但中心思想却一直没有改变,那就是患有某些疾病是禁止结婚的。

1950年至今,整70年,《婚姻法》的这一规定肯定早已深入人心。但《民法典》的生效,让一规定成为了历史。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由于《婚姻法》确定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采用的是医学标准,因此从法律角度只能做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具体是否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需要遵医嘱。

1、特定的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影响夫妻正常生活和生育的传染性疾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本人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后代再患的风险非常高的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注:如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患者,则会因无法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而不能结婚。)

4、生理缺陷:指一方患有疾病、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所有的规定及认定标准中,不孕不育都不属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仅如此,对于一些非传染性,仅会对生育或后代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在进行绝育手术或其他长效避孕措施之后,可以进行结婚登记。

婚后才发现一方在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怎么处理?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取消了强制婚前体检的规定。即使进行婚前体检,也会因为体检项目不完全而无法发现某些疾病。这就有可能造成双方在结婚之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在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个时候,法律是怎么处理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即意味着自始无效。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无效期间的婚姻关系,此时便成为了同居关系。育有子女的,子女的权益不受任何影响。

婚姻无效属于法定的无效,不以当事人的申请或起诉为前提。第三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婚姻无效的情况。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必须是一方在婚前即患病,而且在婚后尚未治愈的。如果是在婚后患病,或者在婚后治愈的,则都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况。但有可能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生效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成为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生效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即行废止。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相较于《婚姻法》删去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仅保留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同时在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中,也删去了“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也就是说,在《民法典》时代,疾病不再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拦路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我国大行其道了70年的规定,终于被扫进了历史的尘埃之中。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婚前告知义务,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而撤销婚姻会发生和婚姻无效同样的法律效果。

但这个重大疾病的范围,是否和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范围相同,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笔者认为,作为一项触发撤销权的规定,其范围应大于触发行为无效的规定,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不过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新人而言,遵医嘱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不仅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整个家庭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而对于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子女的夫妻而言,就更应该考虑生育子女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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