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合同临时工受伤骨折(槐轩君说法)

 2025-08-11 07:03:01  阅读 705  评论 0

摘要:由于在各种事件里频频"被主角"临时工似乎已经变成"替罪羊"的代名词但同样作为劳动者临时工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以“临时工”身份入职,单位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还被老板随意调工资,在发生意外后公司更是拒绝赔偿。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案情回放年

由于在各种事件里频频"被主角"

临时工似乎已经变成"替罪羊"的代名词

但同样作为劳动者

临时工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维护他们的合法利益

槐轩君说法 | 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经违法了!

以“临时工”身份入职,单位不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还被老板随意调工资,在发生意外后公司更是拒绝赔偿。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案情回放

年近40岁的张霞自22岁起就在家带孩子,照顾公婆,可谓是全职妈妈,现在儿子已经上告高中了,每个月回家一次,丈夫也忙于事业,所以张霞现在每天一个人在家也倍感无聊,感觉生活失去了重心。张霞开始寻思找点事情做,于是在网上寻找信息。

成都某家政服务公司在成立之初由于业务比较少,为节约用工成本,就通过招聘网站发布了关于公开招聘“临时工”的广告。恰好这天,张霞就看到了这家家政公司的招聘广告,她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投递了自己的电子简历。

一周后,家政公司贾老板打电话给张霞,邀请张霞到公司面试。第二天,张霞如约来到家政公司,贾老板亲自面试了张霞,当天就同意了张霞的应聘要求。

张霞,你只是公司的“临时工”,公司不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为你购买社保,但是你需要服从公司统一安排,工资是按照客户费用的30%发放,你看可以吗?

贾老板:张霞,可以。

张霞想到,自己不需要全天上班,没有那么累,也还可以接受,很快就开始了她的“职业生涯”。虽然是临时工,但她并不把自己当做临时工看待,而是像公司其他正式职工一样充满职业自豪感。她每天都穿着公司发放的工作服装,按时到达公司指定地点等候公司通知,接到通知后就到顾客家踏踏实实工作,从没有出现过任何投诉,还得到了顾客的一致好评。

但是,随着家政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家政公司需要压缩用工成本,所以,公司在没有通知张霞、和她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降低了张霞工资的发放标准,从原来的30%降低为20%。张霞得知后很不服气,找到贾老板理论。

张霞:贾老板,你怎么说降工资就降工资,不和我商量下呢?

贾老板:公司小本经营,还需给客户开票,开支太大了,没办法按照原来的比例支付工资,愿意就继续干,不愿意就走人。

张霞:你们…怎么能这样?!

离开公司后,张霞心里盘算着,自己我的年龄大,又是第一次工作,能有这份工作机会难得,反正家里也不差自己这点钱过日子,于是决定还是继续工作。

时间飞逝,转眼半年过去。这天,张霞像平常一样,穿好工装,前往公司上班。但出门不到10分钟,张霞在过马路时被旁边突入其来的汽车撞到,头部着地,左腿粉碎性骨折。经过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显示工伤六级。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故,张霞欲哭无泪,本该在家安度中晚年,但现在却留下残疾,还要家人照顾,生存及精神的双重压力成了她始终无法释然的阴影。当她找到公司要求报销医疗费用和赔偿时,一场纠纷就此展开……

张霞:贾老板,现在我受伤了,属于工伤,公司应该报销我所有医疗费用,和按照工伤进行赔偿。

贾老板:你只是临时工,没签劳动合同,不是正式员工,况且你是在路上受的伤,不是上班时间,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公司不会报销医疗费,更不用说按工伤赔偿。

张霞:我是在上班路上发生的意外,我已经咨询了律师,律师说因为这次交通事故并不是我的主要责任,所以就是工伤,公司应赔偿我。另外,你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应该向我支付双倍工资,没买社保也应该给我补缴社保,你降低我工资,也没有和我协商一致,应该补足工资。

贾老板:这…我先去上个卫生间…

原来,贾老板借故去一旁打了个电话,咨询了临时工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相关问题。打完电话后,贾老板又返回办公室。

贾老板:这样,考虑到你年龄也大了,在我们公司也干了大半年,所以医药费我们处于人道主义给你报销,但是由于不是正式员工,工伤肯定够不上,不可能赔,双倍工资和社保也不要想了,要不然你就去告我吧。

说完,贾老板就走了,只留下财务人员小李跟张霞沟通。

小李:张霞,你把医药费票据给我,我回去就给你报销,工伤赔偿我劝你算了吧,这么大金额,我们这么小的公司,贾总怎么可能赔嘛?

张霞:理由不是这个,医药费票据我给你,剩下的工伤赔偿你就转告贾总,法庭上见。

双方最终不欢而散,随后,张霞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没有支持张霞的诉求,张霞不服起诉到了法院。一审法院维持仲裁委裁决,张霞继续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仍然维持一审判决,但张霞仍然没有放弃,因为她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最终申请检察院抗诉。在省高院再审程序中,撤销了原判决,改判由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拿到胜诉判决时,张霞热泪盈眶。

本期嘉宾

槐轩君说法 | 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经违法了!

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后红梅

案件解读

从这起案例中,能够深刻体会到

作为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被动和无奈

虽然整个案件事实一波三折

并且一度让女主人公张霞看不到胜诉的希望

但张霞仍然凭借对司法公正的坚信

最终展示了如何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槐轩君说法 | 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经违法了!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

劳动者身份认定

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给员工购买社保

用人单位随意调薪

员工在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等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

围绕这些问题我们将一一解读

从法律上讲,张霞是否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

属于。

虽然张霞与家政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否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予以认定。

本案中,张霞虽然受聘为“临时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但其接受公司的安排到顾客家提供家政服务,其所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亦据此向张霞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张霞应属于该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

槐轩君说法 | 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经违法了!

家政公司应在何时与张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不按时签订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签订,则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规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家政公司应该在何时为张霞购买社会保险?

不按时购买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规定,家政公司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张霞购买社保,如果没有购买,依据该法第八十四条及第八十六条规定,家政公司将有可能被社保局罚款,同时应该向张霞承担补缴社保的法律责任。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家政公司如果因此造成了张霞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及失业、养老保险待遇等而需要自己负担费用的,家政公司应予以赔偿。

槐轩君说法 | 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经违法了!

家政公司的调薪理由是否合法?

没有协商就单方随意调薪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不合法。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欲调整劳动者工资的,应协商一致,而非随意调整,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八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所以就本案来讲,张霞可以主张家政公司补足被降低的工资差额。

员工在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槐轩君说法 | 不签合同就是“临时工”?不存在的,公司已经违法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只有当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须是本人非主要责任,比如同等或次要责任时才算是工伤。

对于既属于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的情形

劳动者能否分别向用人单位和肇事司机主张赔偿?

可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的规定可知,劳动者可以分别起诉,享受工伤及人身损害赔偿双重待遇,只是说其中的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对于类似争议,用人单位该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劳动者又应如何维权?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

首先,有一套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必要的,通过对员工规范化管理,能从源头上减少很多用工争议;

其次,只要是对招聘人员进行管理、向被招聘人员发放工资,就应该在一个月内为被招聘人员购买社保,并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以避免行政处罚及被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风险,同时通过购买社保也能在员工发生工伤时降低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涉及劳动合同中影响员工重大权益的实质性条款变更,尤其是调岗调薪,均应该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实施,否则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及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时,应积极施救、积极赔偿,以避免损失及影响进一步扩大。

对于劳动者来说

应注意积极收集和保留用人单位违法及因其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权益被侵害的证据,并及时向用人单位通过协商、第三方调解、和解的方式主张权利,若无法协商、调解或和解的,应在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个简单的劳动争议,从仲裁到再审胜诉,历时接近四年半才最终解决,真可谓是“维权路漫漫”,但令人欣慰的是,张霞作为劳动者心中的那份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和坚持,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来源 | 成都市司法局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无合同临时工受伤骨折(槐轩君说法)】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zhishi/2063621.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413秒, 内存占用1.93 MB, 访问数据库24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