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为阿姆斯特朗的辩护案例(律师不是嘴炮)

 2025-08-11 08:39:01  阅读 585  评论 0

摘要:“你敢当众发誓,说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看清的是阿姆斯特朗,而不是别人?”“是的,我敢发誓!福尔逊说。“你站在什么地方?”林肯问。“草堆后面。”“阿姆斯特朗在什么地方?”“大树下。”“是草堆西边的那棵大树?”“是的。”“你们两处相隔二三十米,你能认清吗?”“看

“你敢当众发誓,说在10月18日的月光下看清的是阿姆斯特朗,而不是别人?”

“是的,我敢发誓!福尔逊说。

“你站在什么地方?”林肯问。

“草堆后面。”

“阿姆斯特朗在什么地方?”

“大树下。”

“是草堆西边的那棵大树?”

“是的。”

“你们两处相隔二三十米,你能认清吗?”

“看得很清楚,因为月光很亮,正照在他脸上,我看清了他的脸。”福尔逊说。

“你能肯定是十一点吗?”

“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到屋里时,看过时钟,是十一点一刻。”福尔逊说得毫不含糊。

林肯正气凛然的目光突然离开福尔逊,把脸转向大众,庄严宣布:“证人福尔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

相信很多人对上面经典对话的出处并不陌生,还能津津有道的说,林肯在这里使用了经典的三段论推理来印证自己的观点,但很少人会对这段对话的程序进行研究。

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庭庭审时经常使用的交叉询问的程序。这种被称为“刑法界的伟大发明”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适用,在德国以及临近的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都适用。

我国在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实务中交叉询问才越来越凸显出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交叉询问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发现真相,更能体现公正。《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11条的规定也表达出了交叉询问可以确定事实真相、节省时间、以及保护证人不受折磨和不正当的非难的特点。

交叉询问在刑事法庭上所带来的作用有很多,接下来我们浅谈一下作为律师在的法庭上如何通过询问的方式来达到为当事人辩护的目的。

我们的庭审虽然不是职权主义制度,但是以法官为主导的庭审方式,在庭审时律师发问就会受到限制。如何迂回的问出我们想知道的答案,想让法庭知道的答案就需要用到一些规则和技巧。

法庭上的询问从细节上可以分为主询问和交叉询问。

主询问主要解决整体的事实行为和案件的发展脉络问题。而交叉询问则如同校对案件切片一样一帧一帧的还原真相和事实。

发问的对象有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证人、勘验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警察等。对于发问的方式实务中一般来讲将交叉询问分为三种方式,一种是开放性的询问,一种是半封闭式的,一种是封闭式或逼迫的询问方式。

发问的对象

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等在实务中,大部分的案件都不会有齐全的诉讼参与人到场来被询问,也没有这个必要。但是被告人或同案的被告人则是最常见的发问对象,在不同的情况下对被告人或被同案的被告人发问方式是不同的。

对被告人的发问的目的大多数是将需要让法官知道的,需要强调的,或卷宗里没有的以及卷宗里记载有出入的东西讲出来,另外是自己未知或卷宗有疑问的需要查明的事实和真相等。

在公诉人询问时,一般会采用半封闭式的讯问方式,这时答案可能出现断层,公诉人只想让被告人讲部分需要的事实,被告人还有话继续说但会被写一个问题打断,根本不给解释的机会,而这种连续断层的答案可能会在推理上造成错误的推断。

比如公诉人问,“你在4号九点钟出现过案发地点吗?”“刀是你的吗?”在回答时,可能不会给被告人完整的回答的时间,公诉人只想让法官听法官需要听到的。这时等到律师发问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就要让被告人将完整的事实说出来,避免法官误判。这时可以换个方式重复询问这个问题,比如可以问“你4号九点钟为什么会出现在案发地点?”,“你平时有携带刀具出门的习惯吗?”。

在询问同案被告人的目的有很多,比如强调同案被告人的行为,揭露与被告人有冲突的事实,确定某些证据事实等。在询问时一般采用半封闭或封闭的询问方式,被问话者有不固定甚至超过问话者想要问题答案的范围,在没有足够的把握时,使用开放性询问方式是慎重的。

发问的方式

发问的问题里不一定有答案,但一定有信息。不同的询问方式所隐含的信息不同和指向也是不同的。“你4号晚上在做什么?”“你4号晚上都做了什么?”“你4号晚上九点做了什么?”“你4号晚上在家看电视,对吗?”虽然看起来是类似的问题,但指向性是有区别的。询问不同的人,询问的目的不同,方式也就会不同。

举个简单的例子,在一起杀人案中询问被告人,“你是用这把刀杀了被害人吗?”,与“你是用这样的刀杀了被害人吗?”。这两个问题看似一样都是对被告人所用的刀进行询问,但是区别就在于通过“这把”和“这样的”来限制和区分“刀”的同一性。

如果是用“这把刀”实施,则这把刀上一定会有被告人的指纹,如果被告人戴着手套拿着这把刀杀人,那么和这把刀配套的一定要有手套作为证据,而手套上要有被告人的生物性特征(比如手套上提取的汗渍物,汗毛,脱落的表皮细胞等)来证明杀人的人与被告人是同一个人。另外,这把刀是不是在现场提取的,有没有被掉包,有没有被污染等等都有一系列的询问辩护思路。

如果是用“这样的刀”实施,则被告人使用的那把刀在哪里?这样的刀有什么特点?能否足以杀人致死?具不具有唯一性?有没有可能是其他的等等也有一系列的思路。美国法律影片《十二怒汉》中的一段情景讲的就是这个观点。

询问不同的人在询问的目的上不同,方式也就会不同。上述杀人的案件中,以刀的的合法性和确定性的目的来询问警察

“这是什么?”

“这是一把刀。”

“你是怎么获得的?”

“我是在犯罪现场收集的,由我和同事王某某一起固定的这把刀作为证据,同事王某某负责拍照,我负责装袋,有现场视频。”

“这把刀和现场的那把是同一把吗?”

“收集后有档案封存和编号,提取和封存有对应的记录以及当日看管人员签名和来取送该证据的办案人员的签名。”

询问的前提是对这个案件已经了如指掌,有了全局的把控,知道了案件的疑点和焦点,在询问中就可以根据案件辩护的需要来进行指引或揭穿或强调等等的目的。

其他

交叉询问可以戳穿一切谎言。开庭前可以给被告人进行庭前辅导,但一定要告诉被告人讲真话。告诉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思路,问这个话的目的是什么,这个案件的焦点是什么,你需要如何真实客观的去还原当时的情景。告诉当事人,这个问题很重要,你要着重讲,重点讲,但切记一定不要教当事人怎么讲,应该怎么讲。

庭审中关于交叉询问的辩护技巧是一种可以学习掌握的经验性技巧。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证据,不同的被询问对象等等,而采用的讯问技巧不同。本文只是一些简单的浅谈和笔者管中窥豹的一点总结,希望可以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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