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进入职场时,都会经过一段“试用期”,这是企业为了考验员工是否与岗位相匹配所设置的。
很多企业虽然招了新员工,但在试用期内却“不当人”,脏活累活都让试用期员工干,美其名曰“锻炼”。
有些企业甚至一言不合就延长试用期期限,想要以此减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
但往往选择这么做的企业不是面临劳动纠纷,就是面临高额赔偿!
17年12月4日,淘宝店招了个客服,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转正后3000元。
到了18年1月,公司与这名员工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从18年1月1日算起,试用期为1月1日—2月28日。
一开始,这名员工并没有察觉到有什么问题,直到后来才知道,试用期应该从入职当天就开始算起,而非签合同的那天开始算。
这名员工知道后,于是就去找公司领导,想要补足2月4日至28日期间超过法定试用期上限的工资差额,却被公司领导拒绝。
无奈之下,这名员工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补足工资差额。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清清楚楚写着起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入试用期,也就不存在试用期超长的情况,无需补足差额。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用工为标志。
即应从员工入职时间17年12月4日开始算,试用期最晚应截止于2018年2月3日。
而公司签的试用期条款因为违反法律规定,直接被判为无效,应补足工资差额433元。
注意: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关于试用期,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1.
签劳动合同前先明确知悉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关于试用期的上限。
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就算试用期,而不是签劳动合同的日期才开始计算。
2.
如果该员工的岗位考察需要2个月,那么可以考虑签3年及其以上的合同期限,可以在6个月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好比考察个人能力所需时间长,如果考核不合格,还可以考虑是否要给与员工多一次考察机会。
如果岗位并不是很重要,且对员工能力要求低,可缩短劳动合同期限,比如签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约定为2个月。
3.
如果签的劳动合同中试用期已超过法律规定,但还未实际履行的,一旦员工提出异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超期的部分不能计为试用期。
如果已经履行,员工提出异议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足超期试用期与转正工资的差额并更正试用期期限。
4.
如果是企业不想继续用工了,则可以考虑和员工协商解除,在法定的赔偿上限内要给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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