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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在一定期限内未同意签字或搬迁,那么拆迁部门为了推进拆迁进度,就可能会采取强制拆除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那么拆迁户就有权依法提起赔偿程序,在这个过程中,拆迁部门也往往会以各种履行拖延履行赔偿职责,拆迁户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人民法院又是如何判定的呢?
今天笔者就以福建省福州市的一则厂房强拆赔偿案为例,带大家了解一下。
1996年,陈某依法获得了一处400㎡的厂房建筑,多年来陈某一直在该厂房依法经营,期间为了扩大规模增建了500㎡的厂房建筑。
2018年9月,因城中村旧屋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陈某的厂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但因补偿标准过低,陈某一直未与拆迁部门(区房管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9年3月,拆迁部门将陈某的厂房全部强制拆除,陈某不服,遂委托律师提起强拆违法之诉,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了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违法,后陈某依法提起国家赔偿之诉。
赔偿案件庭审中,拆迁部门辩称:“我方并未实施强拆行为,陈某的厂房被强拆,是因为其厂房系危房,因此陈某起诉我方,不具有事实和法律已经,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起诉”。
本案中,拆迁部门的强拆行为,已经被生效判决确认了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陈某有权提起国家赔偿程序,而拆迁部门作为违法强拆机关,在本案中同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对陈某因厂房被强拆所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面的国家赔偿责任。
拆迁部门所谓其并非强拆机关的辩称,与已经生效的强拆违法判决相悖,其辩解并不成立,而其所谓“拆危房”的意见更是与本案无关,结合陈某厂房被强拆与征地拆迁有着密切联系,以及拆迁部门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的事实,拆迁部门仍应承担赔偿义务。
结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方案,以及陈某厂房系历史遗留的合法建筑的事实,拆迁部门应当对陈某厂房建筑、设备搬迁费、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失等财产及附属物的价值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意见,赔偿数额不得低于陈某依法可获得的拆迁补偿。
判决拆迁部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陈某人民币2600000元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蓝秦律师提醒您,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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