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前我们常常听到的是,有人伪造别人的信用卡,或盗刷,这是违法的。那么,把自己的信用卡卖给别人使用,这算违法吗?
信用卡犯罪时有发生,主要包括伪卡、盗卡等犯罪行为。但随着IC卡的使用,使得这些犯罪行为大大降低。可大连某法院最近审理了另一种信用卡犯罪的行为。
2018年,辽宁男子龚平通过李明,认识了李明的姐姐李雪。龚平向他们二人提出了一个发财的机会,就是在国内收购他人信用卡,然后卖往境外,从中赚取手续费。出卖的东西包括了银行卡、电话卡、U盾,以及持卡人的身份证,以下简称“套卡”。
2019年初,李雪开始向龚平出售自己的“套卡”。同时,李雪在国内发展人员办理套卡提供给龚平以赚取差价。李雪找到其前男友杨斌和朋友,向其表示找人办理套卡向境外出售可以赚钱,杨斌遂向其介绍了刘高。形成了由刘高寻找办卡人并提供套卡,由杨斌将套卡交给李雪与李明,李雪检验套卡是否可以使用后交给龚平。李雪、李明、杨斌、刘高等人在其中层层赚取差价的犯罪模式。
其操作流程如下:
在违法犯罪集团利用卡套进行取款、转移赃款,如果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密码输入错误次数太多被锁死,则会要求办卡人挂失注销。他们会由上线逐级通知到龚平、李雪,由李明、杨斌联系刘高并带领办卡人,到银行对银行卡进行解冻,并提取卡内资金,然后转交给龚平,并逐级上交,直至最上级犯罪集团。每传递一级,会扣留10%至15%的手续费,称之为跑腿费、辛苦费。
刘高找他人办理套卡,每套给办卡人500-600元。刘高将套卡交给杨斌或李明,杨斌每套卡给刘高800-1000元。杨斌或李明将每套卡交给李雪验卡,验卡方式就是通过网银转账,转入一块钱后,再转出一块钱,来证明卡可用,然后李雪每套卡给杨斌1000-1200元。
李雪验完卡后,通过快递发到龚平指定的地点,龚平的上线会提前将指定的地点发给龚平,龚平每套卡给李雪1500元左右。龚平的上线在收到卡确认好用之后,每套卡给龚平2000-2500元。
其收益如下:
可以看出,不论是办卡人,还是买卖人,其违法所得都不少。
但他们的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多久,就被警方抓获。2020年8月12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通过上述模式,涉案信用卡几十套。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平、李雪、李明、杨斌、刘高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被告人龚平、李雪持卡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明、杨斌、刘高持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部分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
2021年7月9日,法院判决,5人均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并判处:龚平有期徒刑3年,罚金50000元;李雪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0元;李明有期徒刑1年9个月,罚金20000元;杨斌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10000元;刘高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10000元。
《刑法》第177条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这些行为包括:持有、运输伪造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大量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本案中这些套卡,大部分流入我国南方、东南沿海,以及泰国、菲律宾、老挝等东南亚国家,用来给一些犯罪集团进行洗钱,比如电信诈骗、非法地下博彩业、“杀猪盘”婚恋交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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