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人证明(劳动法规定)

 2025-08-11 15:15:01  阅读 516  评论 0

摘要:很多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通常会要求准备入职的员工提供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证明,可以说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新公司的时候没能提供离职证明的,那很有可能就会失去这份工作。然而实务中,还是存在着部分单位不肯出具离

很多单位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通常会要求准备入职的员工提供上一家公司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离职证明,可以说如果劳动者在入职新公司的时候没能提供离职证明的,那很有可能就会失去这份工作。

然而实务中,还是存在着部分单位不肯出具离职证明的现象,这么做的后果就是大大的增加了离职员工找工作的难度。

可能很多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会选择忍气吞声,然而他们并不知道的是,用人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如果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话,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告诉各位,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到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因索要经济补偿,单位拒开离职证明

2012年的时候,沈女士入职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一职,入职当天沈女士与单位负责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沈女士每个月的工资为9000元,单位会依法为沈女士参加社会保险。

2015年,沈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沈女士找到单位负责人,要求公司支付她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000元,由于负责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沈女士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沈女士的诉求。

虽然单位最后支付了沈女士27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然而最后单位在沈女士交接工作的时候故意挑毛病,并且没有向沈女士出具离职证明。

因缺乏离职证明,沈女士被新单位辞退

劳动关系解除后,沈女士顺利通过面试入职另一家企业担任程序员一职,月薪为13000元,然而却在工作的一个礼拜后,由于沈女士未能提交离职证明,单位决定不与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沈女士当天走人。

随后沈女士再次通过强大的能力,入职深圳南山某科技有限公司,然而还是因为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单位最后不愿意录用她。

为此沈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其这段时间因缺乏离职证明,导致无法顺利就职的赔偿金9万余元。

单位因拒开离职证明,最终赔了30000

仲裁庭上,沈女士提交了新用人单位出具的因其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而要求解除与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仲裁委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没有向离职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话,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仲裁委裁决单位赔偿沈女士30000元.

总结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来看,为辞职的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很多公司会以离职员工没有正常的进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这样的行为其实是不合法的。

而劳动者如果因为前单位拒开离职证明,导致无法顺利入职新公司的话,其实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前单位支付赔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你必须提供因为前单位没有出具离职证明,导致你无法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申领失业金的证据,通常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政府机构出具带有公章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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