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证明有法律效力吗(打印一份遗嘱)

 2025-08-11 15:24:02  阅读 769  评论 0

摘要:【引言】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打印遗嘱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定为无效: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合法遗嘱形式中,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结果?要知道,我国实施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颁布的,那个时候,估计连个打印机都是很稀罕的东西,“打印”很“奢侈

【引言】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打印遗嘱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定为无效: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合法遗嘱形式中,没有“打印遗嘱”这种形式。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结果?要知道,我国实施的《继承法》是在1985年颁布的,那个时候,估计连个打印机都是很稀罕的东西,“打印”很“奢侈”、非常不普及。

发展了三十多年,打印早就普及了,成本低很多,又方便快捷。所以,有些人就想着:订立一份遗嘱把财产给到想给的人,又不想手抄,打印多方便?可最终却因为效力问题,导致自己的意愿实现不了。

现实中一些判定有效的案例是:如果打印遗嘱是完全自己输入、打印、签名的,也可以认定为是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可以判定为有效。也有的在其他证据明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为是“代书遗嘱”,也判定有效。

有些人说了:就因为我写字困难,所以才委托别人帮忙打印一份。要是我能写好,还打印干什么?让我输入,我又不懂电脑怎么输入?等等一系列问题。费了半天劲最终却发现:无效。

所以,“没有规定”的事情,在实操过程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结果,给遗嘱订立人、遗嘱继承人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和麻烦。

那么,用“打印”这种方式订立遗嘱,有明确说法了么?形式到底合不合法?

【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形式】

这是本次《民法典》中“继承篇”中一个比较显著的变化:正式将打印遗嘱纳入合法形式。

在现行的《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形式包括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其中:

公证遗嘱必须在公证处订立,从最终呈现出来的结果上,多数都是由公证处办理人员输入电脑、打印出来,然后订立人签字画押,公证处盖章。自书遗嘱必须自己手写,自己签名签订日期。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一人代为书写,遗嘱上要有订立人、见证人(含代书人)的签名、日期。录音遗嘱也必须要由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并且在录音过程中要表明见证人信息。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比较“窄”,适用于危急时刻,也必须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见证。

《民法典》中,对于打印遗嘱有了明确的规定:

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确保打印遗嘱效力,最基本的,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本人输入、本人打印”。这对于那些不太懂电脑、不会敲字的人来说,带来了较大的可操作性。签字。需要在每一页上签名、签订日期,且必须是订立人、见证人两类人均签。

【关于“打印遗嘱”的实际运用】

我们先模拟一个场景:

王大爷虽然年事已高,但是头脑清醒,意识思维很正常,就是写不了字。想订立一份遗嘱,在去世之后,把完全属于他个人的房产给到自己的女儿。

王大爷找了两个老同事家的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帮忙按照老人的真实意思,把文字敲到电脑中,跟王大爷核实清楚之后,打印出来,三个人在每一页上都签好名、签好年月日。

因为王大爷本来就是因为不会写字,所以才考虑的这种方式。没办法,为此王大爷练了好几天字,总算“歪歪扭扭”签上了。

这份遗嘱有效么?

按照之前的《继承法》,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按照新的《民法典》,这份遗嘱就属于有效的(我们不讨论遗嘱内容的问题,假定内容符合规范。这里主要讨论形式问题)。

所以,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要想采用“打印遗嘱”这种形式,需要做好的工作要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必须要证明订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关键是订立人的头脑、思维没有问题。能证明的,可以采取医学证明、司法鉴定证明等证明方式。

2.必须要证明是订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个可以通过订立过程中的证据来佐证。例如,见证人。

3.财产份额、分配意愿要想清楚。在遗嘱中涉及到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财产,不能把别人的财产也放进去(例如,和老伴如果共有一套房,就不能自己一个人把整套房写入遗嘱)。让谁继承、继承多少,要想清楚。

4.必须要找好见证人。这里的见证人,要满足三个条件:

数量。两个以上,两个人也可以。关系。没有利害关系。这里主要指的是与继承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例如,继承人的配偶、继承人的债主、跟继承人合伙开公司的人,等等,都可以叫做“有利害关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也必须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没有任何精神类疾病,头脑意识都正常。

5.练好自己的签名。会写字的,用自己日常书写习惯;不会写字的,提前练练,哪怕“画字”。因为明确规定的是“签名”,没说捺印可以代替。为避免今后的“说不清”,最好还是遵照规定来。

【善意提醒:关于订立过程的证据】

打印遗嘱为什么要求必须“见证人”?是因为“人证”是最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

所以,延伸一下:这里涉及到的问题就是——一定要保留好订立过程的证据。

要知道,多数情况下,一旦遗嘱产生争议,更多聚焦点并非质疑遗嘱内容,而是质疑遗嘱的订立过程!诸多现实案例已经给了深刻教训:因为说不清楚当时订立完全是老人自己愿意的、老人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完全清醒的,导致遗嘱无效。

这里希望给出的提醒是:

除了见证人(人证),可以将全程录音录像(视听资料)、拍照(电子证据)、包括订立人的日常书写笔迹或者练字笔迹(书证),都真真正正保留下来,以备不时之需。

不管是不是嫌麻烦,但是还是那句话:遗嘱,涉及到的是巨额财产,涉及到的是继承人利益。为了这笔财产和利益保护,先期麻烦点,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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