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案例分析(湖南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例)

 2025-08-11 15:24:02  阅读 682  评论 0

摘要:转载于【可沁公关 专注于大健康行业公关】【案情简介】患者龙某某,男,61岁。2019年9月下旬某日因舌癌综合治疗后4年,咳嗽、呼吸困难20余天入住邵阳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喉恶性肿瘤。患者在舌癌综合治疗后,出现Ⅱ型呼吸困难,且囊尾术后前列腺增生。10月上旬某日,患者咳嗽

转载于【可沁公关 专注于大健康行业公关】

【案情简介】

患者龙某某,男,61岁。2019年9月下旬某日因舌癌综合治疗后4年,咳嗽、呼吸困难20余天入住邵阳市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喉恶性肿瘤。患者在舌癌综合治疗后,出现Ⅱ型呼吸困难,且囊尾术后前列腺增生。10月上旬某日,患者咳嗽痰多、呼吸困难,口腔、舌部及颈部呈术后、放疗后改变,面颈部僵硬,张口稍受限(约二指)。医院考虑患者舌癌复发,且患者Ⅱ°呼吸困难,拟行气管切开术为后续治疗做准备,并向患方交代病情,告知如不行气管切开可能出现窒息、危及生命安全等,患方表示理解,但暂拒绝气管切开手术,并表示如出现严重后果一切责任自负,并签字。4日后,患者家属从外地回来赶到医院,签字同意做气管切开术,于当日在局麻+强化麻醉下行气管切开术,手术中出现血氧饱和度下降,经抢救无效死亡。

龙某某家属与医院共同到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家属认为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手术不当造成患者死亡,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3万元。医院认为患方在住院初期拒绝手术,失去手术最佳时机,死亡原因是患者舌癌晚期引起呼吸道梗阻、急性呼吸衰竭致呼吸心跳停止,与手术等诊疗过程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调解中,医调委始终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情理法兼容”的原则,扎实做好每步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首次谈话,增强当事人信任感。接到报案后,医调委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首次谈话,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医调委的组织性质与工作原则,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医疗纠纷的几种合法途径、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3种方式,告知尸检的意义及尸检的期限及“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确定由医调委人民调解解决该医疗纠纷,由医调委咨询专家对该医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估,患方不同意尸检并承诺承担影响对死因判定的责任。然后告知患方如何准备各项资料,细心解释患方的提问。

二是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定责定损。医案资料收集后,医调委认真阅读诊疗病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找出医患双方的过错点。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委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及时咨询医学专家对该医案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估。专家认为,医方存在告知不到位、手术前准备不充分、预后估计不足、抢救措施欠得力等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尔后,医调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核实患方提供的医疗费的证据,对该医案进行损失评估,计算出医案总损失,在咨询专家评估意见基础上,提出建议赔偿的额度,及时与医责险承保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应赔偿额度。最后,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三是把握法律红线,晓之以理灵活调解。医调委及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中再次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说明专家评估大致情况。患方陈述纠纷事实与诉求,医方针对患方提出的质疑与诉求分别给予答复。对于医方的答复,患方表示不满意,医调委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

医调委与医方详细分析诊疗过程,认为尽管患方在诊疗前期不同意手术延误诊疗最佳时机,给后续手术增加风险,但是,医方存在告知不到位、手术前准备不充分、预后估计不足、抢救措施欠得力等医疗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客观事实和法律面前,医院表示认可医调委的专家评估意见,同意依法赔偿。

在与患方沟通中,医调委首先肯定患方提出的医院存在术前准备不足等过错。根据用科学的医学理论包括病理生理学、诊断治疗学等详细论述阐明患者疾病病因、发病机理和发生发展规律,说明患者为舌癌晚期,对患者呼吸造成严重影响,随时有生命危险,且10月上旬某日医院根据患者病情变化提出拟行气管切开手术,遭到患方的拒绝,因此失去了手术的最佳时机,同时给后来4日后的手术增加了风险,

因此,患者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医方诊疗过程有一定瑕疵,医院应负次要责任。在耐心的说服下,患方认同医调委对诊疗过程的分析,同意医调委的评估意见。调解员与患方按全部责任计算损失,首先指出患方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及计算错误,并表示《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医疗纠纷赔偿按法律的规定确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计算。尔后耐心分项计算相关赔偿数据,患方表示认同。在此基础上希望患方慎重考量,再次提出最低诉求。

经过反复沟通,医患双方都做出让步,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患者家属14.6万元。

对于调解结果,医患双方都满意,签订了调解协议,患方家属给医调委赠送了“公平公正调解,真心实意为民”的锦旗。

【案例点评】

本议案有2个关键点,一是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委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医调委及时咨询专家,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评估,为医案调解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二是针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客观事实,医调委分别说服双方当事人,使他们达成共识。

【案情简介】

2004年4月27日,侯某因腰疼在湘西某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5月8日,进行了囊肿摘除手术,之后,侯某一直感觉身体不适。因侯某要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做进一步检查,在征得湘西某医院医生的同意下,对部分病案单进行复印。

2005年8月26日,侯某将复印的部分病案单带到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共支出检查等费用1580元。2006年12月29日,侯某办理出院手续,之后,侯某又入院治疗并与湘西某医院就此事一直进行协商处理。经协商,在2011年12月20日,湘西某医院单位陈某某医生写一份说明,写到:“患者侯某因患胸段硬膜外囊肿术后颅压低、头痛。我院保证后续补液治疗,由骨一科落实”,湘西某医院单位负责人向某在该份说明上签字同意。目前,侯仍住在骨一科治疗,其医疗费双方一直未结清,侯某方多次找到湘西某医院要求赔偿损失,但医院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侯某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请求湘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18960元,二判令侯某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和本案诉讼后发生的其他费用由湘西某医院承担;一申法院以第一项费用参照湖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进行和第二项费用尚未实际产生,侯某身体是否康复、康复的时间等均无法确定为由,判决湘西某医院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侯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01570.47元。

侯某与湘西某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由,驳回侯某与湘西某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法律责任归责的适用问题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依据我国的侵权法理论,侵权归责原则体系中主要有: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公平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法条明确将医疗行为侵权案的案由规范为“医疗损害责任”,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依据侵权法理论,构成过错侵权必须同时具备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其一,则不构成侵权。反之亦然。归责原则虽然是实体法的范畴,从其中可以引申出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错归责原则”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

《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患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法条规定:此类案件存在此三种规定的情形时,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依据侵权法理论,“过错推定归责原则”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其只是“过错归责原则”的一个特殊性表现形式。过错推定,就是受害人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院就有权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从其中可以引申出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错推定归责原则”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故,医疗损害责任诉讼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律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涵盖了若干关于医疗损害案件中存在的涉及医疗过错责任、赔偿标准和后续治疗等具体争议问题。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情形下,如何划定医疗过错的边界这一问题,既关系到私法精神的贯彻,也关系到司法实践的应用。

运用医学科学的逻辑思维,对可能的诉讼后果进行预判。因为医疗行为侵权与其他行为侵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涉及到医学科学,具有专业性,所以不是以一般人的常识和逻辑就能作出判断的。患方当事人只看到了不良后果,就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这个不良后果的原因究竟是患者的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医学技术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所致?患方的不配合治疗?还是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所致?医疗损害一般涉及到多因一过的问题,如果是医方的过错医疗行为所致,其中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的是多少?如此就涉及到运用医学科学的逻辑思维进行判断。患方因缺乏医学科学知识,只看到不良后果,却不知道其发生的原因。代理律师不能“人云亦云”,应当以损害结果为出发点,以医学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为道路,达到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终点。这样就会对诉讼的价值、可能的裁判结果做出预先的估计。所以律师代理费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其具备基本的医学科学知识是十分重要的。

同时,在庭审中要重视病历的举证、质证环节。病历是此类案件审理必不可少的书证,法院依靠病历查明事实,鉴定机构作为鉴定的依据。如果医方制作并保管的病历,经过法庭质证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伪造、篡改),或医方销毁、拒不提供病历,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患者向某因转移性右下腹疼痛18小时,2014年11月26日上午九点到市某三甲医院门诊就医,以“急性阑尾炎”收住普外二科。

2014年11月26日下午,医院对向某在连硬外麻+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腹腔引流术,2014年12月6日出院。

2015年1月27日,向某在阑尾切除术后,因右下腹引流管口间断流脓2月再次入院,经保守治疗后出院。

2015年2月20日,向某因病情加重第三次入院,下午在连硬外麻下行右下腹腔残余脓肿切开引流术。术后病理诊断报告(回盲部)中分化腺癌。

2015年2月27日,向某急诊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3日在全麻下行右半结肠根治性切除术、右半结肠癌根治术,术后病理诊断为(结肠)中分化腺癌,经手术后病情稳定。

向某现对某三甲医院提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诉讼。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1、向某因右下腹疼痛在医院住院就诊,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向某患阑尾炎及右半结肠癌,本可一次性行根治术,进行一次开腹手术解决;但医方在为向某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进行探查,漏诊右半结肠癌,导致患者被多次进行开腹手术,使医疗期延长,医疗费用增加,医方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向某要求医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向某在该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及错误手术导致的残疾赔偿金共计14万元。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因停经50天、腹痛4小时于20XX年11月9日入住被告湖南某医院的ICU,入院时面色苍白、BP90/60mmhg,入院后被告湖南某医院医师安排原告周某进行各项检查,还要求原告周某到放射科接受胸片检查,直到当日12时左右才安排原告周某接受输氧,建立静脉通道输液等相关治疗,当日下午在全麻插管行腹腔镜左侧输卵管切除+盆腔黏连松解术,原告周某术后麻醉一直未醒并出现抽搐,转入ICU继续治疗,出院诊断:“缺血缺氧性脑病、失血性休克、左输卵管妊娠破裂术后……”。后原告周某又转院至XXX康复医院等医院接受康复治疗至今。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湖南某医院医务人员在对原告周某的医疗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背医疗常规,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原告周某脑部发生严重损伤并留有严重后遗症。原告周某损失包括医疗费用30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600元、误工费51530元、护理费1458246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43797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455元、司法鉴定费12000元、残疾辅助器械费800元,该部分损失合计2416367元,请求按70%的比例判令被告湖南某医院赔偿1691457元,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731457元。为维护原告周某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经原告申请,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精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周某目前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目前不构成精神伤残;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临鉴字第884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1、被告湖南某医院在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目前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60%左右(供法院参考);2、周某目前评定为四级伤残;3、周某后续可行对症、康复、抗癫痫治疗,其后续治疗费用以合理实际发生费用计算;4、周某误工时间评定为12个月,在此期间需2人护理4个月,出院后需1人护理8个月;5、一年后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费共计12000元。双方均不申请重新鉴定。

【案例评析】

本案系医方对危急患者病情认识不足,急救处理不及时导致患者损害的案例,从案件结果来看,虽然医方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了巨额的经济赔偿,但是患者的损害后果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对患者精神造成巨大的打击,为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不论对医方还是患方而言,无疑都是一个悲剧,法院依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正确。

【结语和建议】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如果代理律师无医学背景,对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比例较难把握,倘若发生了医疗纠纷,最好请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代理。律师办理医疗诉讼案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重视医疗纠纷鉴定。审判医疗纠纷案件与一般的民事案件有巨大的差别,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涉及到专业知识,法院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且法官一般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判决。由此可见,医疗纠纷鉴定的重要性。当前医疗纠纷鉴定仍采用二元制鉴定模式,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模式。代理律师应当熟悉两种鉴定的流程、适用法律规定的区别等等。

2、对证据的真实性是否认可问题。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据主要是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往往怀疑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若患方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仔细分析病历资料,在质证前形成书面的质证意见。若为医方的代理律师,应当向医方强调不要伪造、篡改病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伪造、篡改病历行为的处罚非常严厉。

3、建议医疗机构请专业人员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风险防控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识别能力和危急重症疾病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

【案情简介】

纠纷当事人赵某某,男,55岁。2014年7月15日,因发现肛周皮下肿物增大,前往湖南某医院就诊。经门诊检查,初诊为肛周肿物待查:皮脂腺囊肿?收住医院后诊断为肛周脓肿,并转科手术治疗。遂于2014年7月18日,在联合腰麻下行肛周皮脂腺囊肿切除术。术后10余分钟,患者即出现心慌,胸闷伴出汗,继而出现意识障碍,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失语。经核磁共振检查示:左侧额叶及扣带回、半卵圆中心急性脑梗死,双侧基底节腔隙梗死灶。即转ICU治疗监护,并邀请有关专家会诊。对症治疗后,患者生命体征平稳,于2014年8月9日转入针灸推拿科康复治疗。至今长达4年之久的康复治疗,已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累计160余万元。患者虽病情基本稳定,但目前已瘫痪,只能长期卧床,不能自理;意识清楚,却不能完整表达语言。2018年7月6日,痛苦迷茫中赵某某的妻子抱着一线希望来到长沙市医调委申请调解,想讨个说法。

【调解过程】

受理案件后,调委会医学顾问连夜全面仔细地查阅了医患双方提供的数万字的病历资料,对纠纷进行了深入的剖析。首席调解员则在分析了纠纷的情况后,凭着优秀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养,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数额不菲的赔偿纠纷,决定进行医学调查,走访患者,摸清情况。

由法学顾问、医学顾问、调解员组成的调解组前往医院后,首先到康复科看望和走访患者赵某某。在寒暄中全面了解患者的康复情况,进行意识思维测试,并由他妻子代理就调解事宜进行了沟通。在访谈中,还意外地了解到当事人赵某某有过一段事实婚姻,并有一个成年儿子赵某,但医务人员反映其很少来看望和照料患者,现在陪伴在患者身边的现在的妻子。

调解组医学顾问来到医院安全办会议室,认真听取了主要医务人员的诊疗情况的通报,仔细查阅了患者有关CT资料,并就病历记录、病情诊断、麻醉方式选择以及溶栓措施时间等医学方面的专业问题进行了交流。医院领导及工作人员接受了医学顾问认为医院在赵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有一定过错的观点,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医调委的工作。

2018年8月1日,长沙市医调委针对当事人赵某某医疗纠纷,主持召开重大纠纷案情分析会。医学顾问就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一是诊断不精准。对于肛周皮脂腺囊肿,却实施肛周脓肿根治术;二是麻醉选择不恰当。本病例单纯肛周皮脂腺切除术只进行了15分钟,选择局部麻醉足以达到麻醉效果。三是形成脑栓后处理不及时。术后诊断为脑梗塞形成,4小时后才进行CT ,7小时后才行MRI,贻误了最佳溶栓治疗时间,出现了患者瘫痪、失语等不可逆的病情,致使小病酿成重疴。调解员就患者赵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定位、其成年儿子赵某的知情权,以及赔偿款应放在谁的名下等方面提出意见,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一致,为成功调解这起重大纠纷做了缜密的准备工作。

8月9日上午,调解员请当事人赵某某的妻子及其姐姐(协助照顾妹夫的护理人员)到医调委进行调解沟通。患方表示医院在治疗赵某某的过程中有重大医疗过错,要负完全责任,并提出300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后调解员费尽周折沟通解释辨析,患方提出150万元的赔偿诉求,但仍与医院能接受的赔偿额度差距甚大。至此,调解陷入艰难的僵局。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刻,8月13日上午,当事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突然打电话给调解员,不由分说地强调,他是当事人赵某某的儿子,不同意父亲申请调解、不同意父亲出院回家康复、不接受他没有参与的调解结果,更拒绝签调解协议。这使调解工作犹如雪上加霜。次日,首席调解员将赵某约请到医调委与之面谈。约谈中,针对赵某对继母不信任、对父亲回家后续康复不放心等种种顾虑,调解员从他父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定位、继母与其父亲的法定婚姻关系、出院回家康复是病人的权利及其表达的强烈愿望,以及作为儿子要更多给予父亲亲情关怀等方面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和沟通;同时让赵某观看了调解员看望其父亲的视频记录,方才改变了赵某不友善的抵触情绪。

8月24日、29日,调解员先后两次与赵某某的妻子、胞弟、儿子等就调解协议标的额进行协商,赵某某亲属出尔反尔提出200万元的赔偿诉求,有的则极力反对调解,反对患者回家康复,有的则为调解成功后的资金使用表示担忧,这些使调解徒增变数。

9月19日,传统的中秋佳节到来之际,为了让患者赵某某能回家过节,调解员用心良苦地请医患双方到医调委再次协商调解。但是患方仍提出高额的赔偿要求,与医方和医调委的预期差距过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经过调解员3个多月14轮艰难会谈和协商,调解工作终于瓜熟蒂落。11月2日,在首席调解员的主持下,医患双方在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医院免除患者前期所欠自费部分的医疗费、护理费,另给予了患者后续医护费用等经济赔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在长沙医调委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湖南某医院免除赵某某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在该院治疗所欠住院医疗费自费部分59.4万元及此期间该院所付护理费25.7万元;

2.赵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前办理出院手续,湖南某医院承担赵某某自2018年11月1日至出院前在该院住院医疗费的自费部分;

3.湖南某医院一次性给予赵某某经济赔偿10800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转账支付至赵某某银行账户;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再无其它争议,双方不得就此事再以其他任何方式主张其他任何权益;

5.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签署后,赵某某妻子当即向长沙市医调委赠送了锦旗,表示衷心的感谢。之后回到医院,欣慰地告诉丈夫纠纷圆满解决的消息,赵某某激动地再次伸出双手对长沙医调委予以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进行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就医方责任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赔偿金额进行了依法测算,为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基础。

这起重大疑难医疗纠纷的成功调解,显现了长沙医调委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智慧与艺术,较好地维护了患者与医院的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17日,长沙市天心区某街道居民贺某甲因糖尿病、冠心病至某医院治疗, 12月18日凌晨两点左右,贺某甲突然病故,医院诊断为肺性脑病、严重心律失常、高血压、糖尿病酮、酸中毒等并发症。贺某甲的妻子石某某、儿子贺某乙接到消息悲痛万分,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在病人死前通知家属的义务,导致他们一夜之间失去亲人,来到医院讨要说法。家属及亲朋聚集医院,情绪激动,在某医院门诊部以设灵堂、摆放花圈、烧钱纸等方式祭奠死者,严重扰乱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调解过程】

为迅速平息矛盾,恢复辖区的和谐稳定,依法、依理调处好本次纠纷,天心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指派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安抚家属、宣讲法律,同时与辖区派出所、街道综治办联合行动,共同劝说当事人依法维权,撤走搭建的设施,恢复医院正常的秩序。通过各部门苦口婆心地劝说,死者家属终于平复了心情,终止了过激手段,撤走了设在门诊部的相关设施,恢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

之后,由某街道调委会与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某社区共同组成了联合调解小组,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一方面安抚家属情绪,讲明贺某甲的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请家属节哀顺变,以慰死者的在天之灵。另一方面通过宣讲法律、劝告等方式,使家属认识到一时冲动导致的不良后果,应理性对待,才能促成矛盾的合理解决。在联合调解小组的齐心协力之下,死者家属逐渐归于理性,愿意与医院进行协商。

在此基础上,联合调解小组又来到某医院进行协商,指出医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存在瑕疵,没有在患者病危时第一时间通知家属,导致家属不能理解和接受亲人的突然离去,于情于理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调解小组在两边当事人之间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说,指出事情已经发生,人死不能复生,应让逝者早日办完丧事安息,这也是对死者的尊重和安慰。提议双方各退一步协商解决问题,如果仍达不成协议,家属还可以通过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经过几天的反复交流沟通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都冷静理性地对待纠纷,分歧不断缩小,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终于促成双方最终达成协议。

【调解结果】

在最后的调解会上,通过调解小组的协调沟通,双方当事人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进行诚意协商,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

1.某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人民币3.2万元给贺某甲的家属石某某、贺某乙。

2.家属石某某、贺某乙等人表示不再以此事为由干扰某医院的正常秩序,也不再以此事为由向某医院主张其他权利,同时表示自愿放弃进行医疗鉴定等其他诉求,并配合医院消除此事给医院造成的不良影响。

经调解员回访,调解协议在签订后三日内就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的处理,涉及法律与情理两方面的问题:对于因就医引发的纠纷,医院一般认为己方无责任,主张患方通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及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患方则认为即使医院存在过错,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本就是医疗系统内部的鉴定,可能对己方不利,而且通过鉴定后再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过程漫长,经济上、时间上耗费不起,所以常常以各种过激手段对院方施压。人民调解化解医疗纠纷则为医患双方搭建了有效沟通的平台,为调解顺利进行扫除障碍。本案调解中,调解员对患者一方进行法治宣讲为主,对院方加以劝说,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依法依理进行调解,在几天的短时间内就有效平息了矛盾。本案对于“医闹”的处理,还注重联合公安、综治等部门一起调解,将医闹行为坚决遏制在萌芽初始状态,这也是值得借鉴之处。

【案情简介】

怀化市溆浦县某镇某村某组村民朱某,女,21岁,因胎膜早破于2018年2月9日凌晨2:30分入住溆浦县某医院,当日7时行剖宫产分娩出一活女婴,但因肺不张,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医方认为新生儿死亡是由于患方胎膜早破,高危妊娠,更因新生儿肺不张致使婴儿死亡的,与医生的诊疗行为没有关系。而患方却认为是医方抢救不及时导致婴儿死亡的,医方应负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双方协商不成,患方朱某配偶舒某纠集20多人于2月10日上午11时来到医院一楼大厅吵闹,用车堵大门,并砸东西,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医方迫不得已报警。某派出所干警立即出警,进入现场劝解。患方家属失去理智,公然群殴警察,将一名警察当场打昏(后由县某医院120到现场抢救),另有6名警察不同程度受到了伤害。直到县公安局出动特警才将事态控制下来。在对患方亲属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后,2月19日,医患双方就此纠纷申请溆浦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案后,立即派人对医患双方开展走访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医患双方的矛盾争议焦点是事故责任认定上。患方认为是医院行剖宫产时间太迟,造成婴儿死亡。而医方则认为新生儿死亡是因孕妇本身胎膜早破,高危妊娠,加之生殖道畸形和婴儿肺不张所引起的。双方各执一词,所以及时确定事故原因责任是本案的关健。考虑到双方意见分歧和造成社会影响很大,为慎重起见,医调委决定由怀化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怀化市医调纠纷中心领导在听取县医调委汇报后同意了县医调委的请求。经专家医疗鉴定,得出意见是:溆浦县某妇产医院存在对患者入院后检查未及时发现阴道纵隔和未及时发现胎鉴异常并进行处理的过错,与患者婴儿死亡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鉴定意见作出后,溆浦县医调委通过反复做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调解员认为解决问题时机成熟了,立即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当庭调解。县医调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医患双方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医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3月8日,医患双方正式签定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确认本调解协议为双方医疗纠纷的最终调解结果,溆浦县某医院给予患者朱某一次性赔偿金14万元。

2.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争议纠纷终结。患者不得再以任何借口、方式向医方及其医务人员有任何新的主张及请求,不得干扰医方医疗秩序,妨碍医方工作人员工作或生活,否则视为违约。医方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构成违约。

协议签订完毕后,县医调委积极督促医方将赔偿金及时给付到位。3月15日在对患者朱某回访中,朱某表示调解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完全接受协议,同时还检讨自己家人搞医闹不应该。

【案例点评】

本案能够成功调解,得益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看好“病”须把好“脉”,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此医疗纠纷的发生,主要是由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明,使得双方的责任不明确。抓住事情的主要矛盾,弄清责任成了问题的关键,县医调委积极协调将评鉴材料送上级权威部门怀化市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评鉴,弄清了责任,使得矛盾得以迎刃而解。二是做当事人说服工作有决窍,摸清人物性格关系是窍门。患者朱某婴儿死亡后,该婆家亲属因气之下搞医闹,并打伤执法民警,受到法律惩罚。医患双方关系比较紧张。患方并扬言要对医院采取报复措施。但患者娘家的亲属(包括其父母)没有参与医闹。因此,医疗委工作人员对其娘家亲属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并通过他们再去做其婆家的思想工作,使得朱某婆家人辨明事理,坦然接受调解意见,也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

【案情简介】

孕妇李甲因怀孕临产住进了岳阳市岳阳楼区某医院,于2018年1月30日产下一名女孩。女儿出生后,丈夫李乙发现情况不对:孩子生出来后嘴脸乌青,哭闹不止。他没太在意,3天后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到家后,孩子依然哭闹不止,他带孩子找到某医院,医院建议去市医院检查。市医院的检查结果显示,孩子左锁骨骨折,并有可能发生左臂从神经损伤,进而影响左臂的功能。李乙认为这是妻子生产过程中接生医生失误造成的,要求医院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并对孩子进行治疗,同时要求免除医疗及护理的全部费用。但院方认为这是很常见的生产并发症,婴儿完全可以自愈。李乙与医院多次协商未果。李乙遂向岳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了解到,在调委会介入前,医患双方多次协调,但近4个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有进一步激化的可能,本次纠纷由患方单独申请,经过与院方做工作,院方同意通过调解处理。调委会受理该案后,立即安排两名具有专业知识调解员着手开展调查,经过调解员的实地走访和调查,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患儿的骨折是否与接生医生有关系;二是患儿骨折对今后的成长有多大影响;三是医患双方对赔偿金额的争议较大,患儿家属态度强硬,院方则认为赔偿金额不合理。

2018年5月23日上午,调委会先进行了一次“背靠背”调解,分别与当事人见面做思想工作。调解员先安抚患儿家属的情绪,亮明调解员的身份,详细询问事情经过,了解情况。然后与院方代表做工作,调解员提出根据国家卫计委的规定,李甲年龄超过35岁,属于高龄产妇,且患儿体重超过4公斤,理应采用剖腹产,而院方采取的是顺产的接生方式,这在医疗程序上存在瑕疵。调解员认为患儿的骨折是专业的医学问题,本着客观公正的态度,调委会决定邀请医学专家参与调解,并在医患双方和调解员的监督下重新对患儿进行了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

5月23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由医学专家对患儿病情进行解释:新生儿锁骨骨折是产伤性骨折中最常见的一种,本病的发生常由于胎儿迅速下降,前肩胛部挤向产妇的骨盆耻骨联合处,使脆弱的锁骨极度弯曲而发生骨折或助产人员牵拉胎儿肩部用力过猛,强拉胎儿娩出至骨盆口时,两肩剧烈向内压而引起。对于轻度骨折一般不需处理,对完全性骨折者,以前均以8字绷带固定两周,随着小儿的生长发育,肩部增宽,错位及畸型均可自行消失。听完专家的解释,李甲夫妇的心头大石终于落下。调解员积极与该医院协调,医院同意对于患儿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最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18年5月23日,双方在调委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院方补偿患方人民币6000元整。

2.患方同意院方意见,按照院方的方案对患儿进行治疗。

3.双方同意婴儿伤口愈合后,如果出现左臂从神经损伤并出现后遗症,经医学鉴定后,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

本案中医患双方情绪紧张,特别是患儿家属情绪不稳定,难以开展面对面的调解工作,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模式,避免了双方的直接冲突,同时也能了解到医患双方的真实诉求。同时请医学专家提供专业意见,降低了原告不合理的预期,亦促成了最佳调解时机。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院方认识到医疗服务中存在的不足,表示将给予患者充分的关怀并注重医疗过程中与患者的沟通;患方亦意识到医疗的局限性,并对医院医生的医疗行为从不信任转为认可与理解。该起纠纷的圆满解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医院和患者双方的权利,促进了医患关系的和谐。

【案情简介】

唐某某,男,61岁,因“反复咳嗽、咳痰及气促1月余,伴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端坐呼吸,伴胸闷”,自感病情加重,于2017年12月30日入住湘潭市某医院。入院时初诊:1.“慢阻肺(急性加重期)、肺心病肺心功能失代偿2型呼衰”;2.支气管扩张感染;3.陈旧性肺结核;4.冠心病、心脏扩大、心功能4级等;医嘱告病重,完善相关检查后,予抗感染、止咳化痰、解痉平喘、强心利尿等治疗。12月31日中午,在输液过程中唐某某诉右手背有肿胀感,当班护士即予以暂停输液拔针另建静脉通路,并予以软枕抬高右侧上肢处理。

当晚大约20:00时右手背肿胀,出现轻度水肿,可见1×1.5cm水泡;2018年1月2日患者右手背仍有肿胀感,可见1.5×2cm的皮肤病变,有小水泡。1月15日患者右上肢有水肿,右手背皮肤病变处未见渗液,面积1.3×1.8cm较之前有缩小;2018年1月19日患者右手背病变处仍未愈合;1月21日20:04分患者出现嗜睡,叫不答应,急查动脉血气,结果回报严重呼吸衰竭,病情严重;1月22日,对于患者右手背皮肤病变处状况,医方认为可见愈合新生皮肤,家属方则认为没有新生皮肤愈合;医方告知其家属具体病情;1月23日患者病情加重,医方经与其家属沟通后,家属放弃抢救治疗,于当日14 :48分宣告唐某某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慢阻肺急性发作。

三日后,死者火化,善后事宜处理完毕。事后唐某某家属找到医院方,认为医方在输液过程中存在疏忽致液体外渗,引发皮肤病变的不良后果,加速了唐某某器官衰竭而死亡,医方的过失与唐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医院赔偿200000元。医方认可医方在护理方面存在欠缺之处,致唐某某右手背因输液不当液体外渗引发皮肤病变,由此产生的后果,医方愿意承担这一部分的责任;但唐某某的死亡系本身年龄偏大,患有严重心肺病、呼吸衰竭等多种疾病所致,其死亡与医方在输液中护理不当致右手背局部皮肤病变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唐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共同向湘潭市岳塘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2018年2月14日,即大年三十的前一天下午17时许,唐某某家属向医调委递交了相关资料,区医调委立即开始受理案件并组织对当事双方进行调查。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调解员对事故进行了分析,并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3月16日,唐某某家属再次来到区医调委,调解员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了解了死者的家庭情况,死者唐某某的妻子自身患有高血压,身体健康状况差,家庭经济困难,加之死者唐某某尸体已经火化,不可能进行尸检,家属方认为无法进行医疗纠纷责任鉴定,故不愿意走法律程序。

医调委对其家属表示同情及充分的理解,并对家属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释,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进行了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唐某某家属听取了调解员对于医疗事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后,渐渐理解并接受了调解员的分析和建议。

4月13日,岳塘区医调委应双方当事人要求再次组织调解。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就该案予以剖析,从法律上指出双方在该案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之后,唐某某家属在态度上有了明显改变,开始认同调解员的意见,主动降低了赔偿要求。医方也认同、理解调解员的意见,体谅唐某某在输液治疗过程中,由于医方护理方面的不当,致使唐某某右手背局部皮肤病变、溃烂,唐某某受着病痛折磨以及手背疼痛的双重痛苦,医方表示同情唐某某直到离开人世时身体也未见好转,并愿意配合调解。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加大调解力度,强调双方均应有足够的诚意并换位思考。调解员先单独向医方指出:医方对唐某某的死亡是否有责任,在举证上有困难,由于该纠纷没有尸检和责任鉴定,是非难分。但责任的确认也不能全凭医方自定,医方是纠纷一方的当事人,医方就如体育竞赛中的运动员,是不能同时又当裁判员的。如果院方不做适当让步,纠纷就得不到及时解决,这样不利于医院的治安稳定和医疗形象的维护。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之后,唐某某家属表示接受调解意见,医方也同意给唐某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经调解员反复沟通协调,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4月13日14时许,唐某某家属与医方签订调解协议:

医方一次性补偿唐某某家属人民币15000元整;双方互不再找麻烦。该协议当日履行完毕。

5月3日,医调委主任电话回访双方当事人,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事实清楚,责任不明的医疗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唐某某的死亡与输液外渗引起的右手背局部病变有无因果关系。唐某某家属认为医方在护理方面不当,致唐某某右手背局部皮肤病变,应当承担此部分责任,医方对此也表示认同。但唐某某后因器官衰竭而死亡,其家属认为是手部病变加速了唐某某的病情,引发器官衰竭而死亡,医方也应承担死亡责任,但家属对此举证异常困难。医方认为,唐某某死亡是因其自身疾病引发的结果,与液体外渗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唐某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因唐某某遗体早已火化,其观点在举证上也异常困难。

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此纠纷中,由于双方都没有提出做尸检和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对自己的观点均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调解员力劝家属理性维权,另一方面为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力劝医方从情理上和维护医疗形象等多角度考虑,积极配合调解员工作,出于人道主义作出适当的补偿,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该起医疗纠纷就此了结。

【案情简介】

患者王某林,男,因跌伤致腰背部疼痛3小时于2012年06月12日急诊入住永州某医院,入院诊断考虑:1、L1爆裂性骨折2、脑出血后遗症。经完善相关检查后急诊在全麻下行L1爆裂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出现切口感染,并行清创引流术,按药敏结果进行抗感染治疗后,感染切口逐步愈合。但出院54天后患者伤口再次出现感染,故于2012年9月23日行腰背部切口清创引流+内固定取出术。之后患者伤口出现反复感染情况,故患方对医院医疗行为产生多种质疑并引发意见。

【争议焦点】

1、手术后伤口感染与使用非中标产品是否存在相关性

2、患者投诉医院手术指征不明确进行急诊手术

3、患者质疑术后没有预防使用抗生素是否合理

【律师代理思路】

1、基于患者住院时间长,所用医疗费巨大,仅医院垫付的医疗费就高达50余万元,且每月尚需支付患者生活费2000元,同时,患方不停的向有关职能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等)反映,相关部门到医院的调查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医院的社会关注。为彻底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一方面代理律师要求医院就争议的确焦点问题作出解释,另一方面代理律师积极与医院进行沟通,配合医院与患方进行多次的接触、沟通、解释、协商,并且与患方代理律师进行了联系、沟通,希望能通过协商处理医患双方的纠纷。

2、若能达成调解协议,建议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然而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案件结果概述】

1、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院方支付患方各种损失120余万元,患方从医院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2、在取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书后,到法院办理了司法确认。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医师法》、《侵权责任法》

【案例评析】

1、患者于2012年9月入院到2016年调解后出院,时间长达4年之久,患者家属人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已给医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对医疗资源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2、该案是该医院建院以来赔偿金额最大的一次,在医护人员心中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对医院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

3、律师介入本案后,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规定,释明院方可能存在的不足,基于院方在对患方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或瑕疵,而患方又拒绝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院方应对自身的问题进行分析,分清责任,确认自己承担的责任,以便促进案件的调解,解决双方旷日持久的医患纠纷。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作为医护人员应加强对我国《医师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我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常规和规范,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尽量减少和避免出现失误。同时,若能达成协议,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最好通过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保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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