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下称《草案》)以赞成2782票、反对30票、弃权21票获得通过,现行民法体系将迎来重大变化。
《草案》第20条第1款:“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这样的修订,能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另外,此项规定也可能让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如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现行规定是“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0周岁是现行法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算点),有可能会降为6周岁。
《草案》第17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现行的《继承法》对胎儿关于遗产继承问题中已经有规定,即“胎儿特留份”。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但根据《草案》,却不仅限于遗产继承问题,胎儿接受赠与时,作为胎儿的利益,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受到相应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在“遗产继承、接受赠与”后面,还有一个“等”字!这个“等”,有可能属于“等外等”,即“包含但不限于”,意思就是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明确进行列举的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
《草案》第194条:“未成年人遭受性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增加未成年人遭性侵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在信息化社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尤其重要,《草案》对此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11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草案》第187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请注意几个关键词:“重大过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适当的”。什么意思?就是说,“一般过失”不承担;有重大过失,但不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不承担;即便是有重大过失,也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也只是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人间需要正能量,社会需要好人,祖国是知道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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