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入职A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公司《规章制度》上关于病假的规定是“病假3天以上的必须提交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院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2019年5月份,张三不舒服,去当地县医院看病,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张三休息一周。张三拿着这份诊断证明向公司请假,公司以不符合请假流程及单据不符合规定为由,做出了不批准病假的通知。十天后,公司向张三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且没有经济补偿和赔偿。张三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后经过一审和二审。
那么,问题来了,公司以不是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为由,按旷工处理合法吗?公司的这项规定有效吗?下面小编逐一为您答惑解疑。
关于张三请假问题,有的人认为“张三在明知公司领导没有批准明如何开?不是市级以上的医院出具的证明就算旷工吗?下,强行休假,擅离职守,属于旷工,连续旷工达十日,这种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纪律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有的人认为,“公司的这项规定压根就是不成立的,是无效的,因为它限制了员工就医和休息休假的权利,所以依据该规定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也是无效的,不合法的。”
我赞成后者。我认为,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所以首先需要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
不可否认,公司可以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并作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前提是该规定应合法、合理。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明显违反公序良俗,否则相应条款无效。
该案例中,关于请假的规定明显限制或剥夺了张三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自由选择就医及休息的法定权利,该规定对张三不具有约束力。
所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关于数额,是对其合理部分的支持。
作为公司,一定要平衡好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不要订一些霸王条款以此来约束甚至说剥削员工。也许现实生活中有泡病假的,但公司应该在开除员工前就做好取证工作,做到有理有据,让其他员工引以为戒,心服口服,而不是简单粗暴的以旷工开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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