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JOHN和上海C先生口头协商合作,JOHN出资100万元,C先生负责提供场地和货源,包括按时装修、进货等事宜。JOHN汇款给C先生数月后,C先生迟迟不履行装修和进货义务。
△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从民事角度看,C先生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如果以合同纠纷为案由,以违约为事实理由打官司,争议大、取证难,不易胜诉。这是第一种打法。
目前最重要最有利的证据是汇款单,因此可以选择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来打这场官司,但从事实和理由上看合理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胜诉也难。这是第二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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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打法,根据汇款单,可以选择不当得利为案由来打,由于JOHN和C先生没有书面协议,其他证据C先生也未必保留和固定,由于证据的问题,虽然胜诉都不容易,但这种方法优于前两种方法。
最后,从刑事角度看,如果C先生符合诈骗要件,JOHN还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手段进行维权。
以上仅是通过一个案例从律师实务上来进行分析,重点在于讨论方法——帮助当事人维权要善于开拓思路、策划多种方案、从中选择最优方案以及其他救济措施。
文丨周计策律师 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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