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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是指: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要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是、否要完成一定的程序,才能正式提起行政诉讼。
专业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我国司法领域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对于行政行为来讲,依据某一部法律做出的行政行为,该法律即为该行政行为的专业法,所以必须优先适用。
在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救助程序中,依据管理事物的不同性质,管理需要,均规定了不同的解决程序。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依法办事。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
前面一条规定的是: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了,当事人是可选择程序(方法)解决。
后面一条则规定的是: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了,并且已经经过了仲裁,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面的例子告诉我们:当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时,提起诉讼前,首先要弄清楚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行政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
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还是必须要经过复议、仲裁程序,对复议、裁决不服,再行起诉。
也或者是当事人可以在复议、裁决和起诉之间选择的。
经过上面程序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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