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务帮遇到一个案例,小甲和小乙准备结婚的时候,小甲的父母为两位新人准备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小乙的名下,贷款按揭手续也是用小乙的名字办理的。但要注意的是,此时小甲和小乙还未进行结婚登记。
结婚不久后,小甲和小乙的婚姻出现了不可以调和的矛盾,所以准备办理离婚手续了。这时候,对于这套婚前小甲父母购买的房产,双方对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小乙认为,这个房子虽然是小甲父母出钱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该属于小甲父母对自己的赠与吧。
而小甲则认为,这是爸妈买给自己结婚用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对。小甲、小乙为了这件事闹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了当事人结婚进行出资购买房屋,由当事人婚后进行还贷,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应当视为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法律需要这么规定呢,是考虑到父母的真实意愿是为子女购房,用于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其出资也应当系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
下面法务帮就来给大家总结一下,婚前买房在房产证登名时可能导致的5种法律结果:
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准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房屋无疑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是基于某种情况产生的,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
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将认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为他们的共有债务,相属于该房产的种种权利和义务亦由他们独自承担。
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要求房屋归属于自己,但对于自己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这是男方及其父母向其的借款,对此可以要求他们返还借款或要求分割房产。
这种情况系,该房屋将被认定为出资父母的财产,办理的贷款也认定为是父母的债务,属于该房产的种种权利和义务亦由父母独自承担。
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若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要求房屋归属于自己,但对于自己已经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这是出资父母向其的借款,对此可以要求父母返还款项或要求分割房产。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在离婚后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应按照双方约定判断房屋归属;
3.一方或一方的父母承担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该方子女婚前财产,如若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4.一方或一方的父母承担首付,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视作男女双方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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