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受邀给亲戚帮忙)

 2025-08-11 18:33:02  阅读 558  评论 0

摘要:两家本是要好的亲戚,却在一次求助帮忙后成了对簿公堂的冤家,两年多来,河南汝州的老郭一直想不通,在那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中,他和家人到底负有多大的责任,而亲戚马女士的后期病情又究竟与那次中毒事件有多大的关联。女子受邀帮忙后留宿亲戚家,3人一氧化碳中毒老郭今年62

两家本是要好的亲戚,却在一次求助帮忙后成了对簿公堂的冤家,两年多来,河南汝州的老郭一直想不通,在那起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中,他和家人到底负有多大的责任,而亲戚马女士的后期病情又究竟与那次中毒事件有多大的关联。

女子受邀帮忙后留宿亲戚家,3人一氧化碳中毒

老郭今年62岁,是河南省汝州市紫云路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两个儿子都在上海工作定居,近年来,老郭和妻子张女士随着儿子长居上海,帮忙照看孙子。2019年年底,张女士带着2岁的孙子回汝州老家过年,老郭并未随行。

“可能是我孙子水土不服,那次回去后反复生病,要到处跑着给孩子看病,我老伴一个人有点疲于应付。”老郭介绍,2020年1月4日下午,老伴儿又跟他说孙子不舒服了,远在上海的他在情急之下想到一个办法,老伴儿的表姐马女士就住在距离尚存不远的马村,而且两姐妹平素关系要好,找她帮忙应该比较合适。于是,当日下午,老郭就打了电话给表姐马女士,请她去家里看看情况,提供点儿帮助。

“咋也没想到会出事。”老郭介绍,当天下午,姐妹俩一起带孙子去医院看病,结束后回到家里时已经比较晚,由于二人许久未见,想叙叙旧,表姐马女士就在当晚留宿在了郭家。冬天寒冷,郭家屋里生有火炉。次日下午5时许,邻居发现郭家屋内三人煤气中毒,遂拨打120,三人被送至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治疗,1月6日早上,三人症状减轻出院,随后,马女士随即又到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进行高压氧治疗。老郭说,在之后那段时间里,马女士不断从医院里进进出出,其间还曾使用过民间偏方进行治疗。直到2月24日,马女士情况严重不能自理,马家人先后多次将其送到不同医院治疗,病情均再无起色。

医药费起纠纷,表亲戚对簿公堂

老郭表示,在表姐马女士的前期治疗中,他还曾念及亲情,先后共支付了13000元治疗费用。“但由于他们胡乱在家医治,导致病情每况愈下。”老郭说,马家人又多次催要巨额医药费,且不出示缴费清单,遂予以拒绝。不料,马女士家属将老郭及其老伴、大儿子、儿媳四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洛阳精益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 2020年9月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女士的精神状态为器质性精神障碍,为二级精神伤残。而后,老郭申请对马女士的伤残与一氧化碳中毒和脑梗塞之间以及汝州市骨科医院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8月16日回函,称虽马女士与老郭妻子、孙子同时一氧化碳中毒,经治疗,老郭妻子、孙子均无后遗症,马女士仍留有后遗症,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相关危险因素良多,且存个体差异性,该两项申请超出该机构鉴定能力,对该两项申请不予受理,老郭申请对该两项鉴定申请另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21年8月31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汝州市骨科医院在为马女士提供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后出现迟发型脑病并遗留相应后遗症无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马女士应老郭请求到其家中,帮其妻子带孙子到医院看病,看完病返回郭家,因家中生有煤火,马女士长时间待在其中致一氧化碳中毒。老郭邀请马女士到其家中帮忙,其妻作为家中主人未尽注意义务,在家中生煤火,致家中三人均一氧化碳中毒,老郭夫妇对马女士一氧化碳中毒存在过错,而马女士作为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长时间在生有煤火的房间内,未尽安全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马女士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后虽然有好转,但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存在假逾期,马女士意识恢复后即到汝州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仍坚持门诊高压氧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难以认定马女士自身存在过错,虽经治疗马女士仍然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迟发型脑病,该病的发生因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法院确定马女士的损失由老郭夫妇承担 70%的赔偿责任,马女士自行承担30%的损失,结合过错程度及马女士伤残程度,确定老郭夫妇赔偿马女士精神抚慰金 30000 元,扣除老郭已支付的医疗费13000元,最终判决老郭夫妇应赔偿马女士485887.55元。

受邀给亲戚帮忙,6旬妇一氧化碳中毒后成植物人,获判赔48万余元;受助人认为无责,法院开庭审理执行异议

法院判决老郭夫妇应赔偿马女士485887.55元

法院判决后,郭家并未在期限内提起上诉。

被索赔方提出多条疑问称己方无责

对于这样的判决,老郭及其家属均认为己方并无责任,因此虽未提起上诉,却也没有按期履行赔付。

老郭认为,他虽于2020年1月4日给马女士打电话,请她去家里看看情况,但当晚三人已看病回去,两家相距仅几百米远,马女士是想与其老伴叙旧才没有回家。次日三人正常活动后,其老伴曾再度催促马女士回家,对方仍以周末为由留下,导致在午休时中毒。马女士长时间留在他家,完全是因为想与妻子叙旧,与其叫马女士去自己家已无任何关系。而其远在上海,对马女士留宿及家中生有煤火等也毫不知情。因而,老郭认为自己的行为与马女士煤气中毒事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联系,依法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老郭还表示,马女士在骨科医院就医期间已诊断出脑梗塞(腔隙性脑梗塞)等自身疾病,那么,马女士的二级精神伤残是一氧化碳中毒后直接引起,还是由于治疗不当、不规范、不及时造成?或者是她自身患有的腔隙性脑梗塞疾病造成?抑或是多种原因共同造成该结果,每种原因的参与度是多少?而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曾就马女士的二级精神伤残,与其自身的腔隙性脑梗塞疾病之间、与一氧化碳中毒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再鉴定,该机构最终承认超出其鉴定能力,并退还部分费用。“中毒之后我老伴和孙子均神志清醒,能与周围人对话,表明中毒时间不长。”老郭表示,三人同处一室一起中毒,其妻也是身体较弱的高血压患者,还有年仅2岁的幼童均无大碍,因而他认为,马女士的二级精神伤残的成因无法确定。

另外,老郭还指出,马女士在骨科医院及其他机构的治疗或许也存在不规范而导致病情的误诊或治疗的延误。

“我们没有上诉是因为没有经济能力上诉。”老郭表示,判决书生效后,其两个儿子的两处宅院于2022年2月22日遭到查封,然而,他认为,宅院在两儿子名下,早在2019年确权时已经公示,产权证正在办理中。而本案发生于2020年1月5日,明显与该房产无关。老郭同时表示,他和老伴名下已无财产。

患者已成植物人,花费高达22余万元

“我老伴儿已经成植物人一年多了,几乎没啥意识。”就此,华商报记者联系到了马女士的丈夫宋先生及其儿子,宋先生表示,原本是关系不错的亲戚,闹到今天这一步实属无奈,自从事发后第三天,郭的妻子和孙子即返回了上海,至今再未出现过。

宋先生介绍,事发当日,妻子去给郭家帮忙他知道,还在当日晚9时许给妻子打过一个电话问她咋还不回家,妻子回复说带孩子去了县医院,正在排队看病。当晚11点多,妻子说回到郭家了,因为孩子有病,就留着次日再帮着做两顿饭。由于两家确实关系不错,他就没在意,不料却在下午得到妻子出事的消息,等他赶到的时候,妻子已经被抬到门外无法言语。送到汝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后,次日又转到骨科医院,然后因为过年曾短暂出院,但情况一直不好,不断地进医院,直到后来失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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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女士病情前后对比,现在虽然睁着眼,但家属称已无意识,不会说话,对话没反应,只是在喂她吃饭时知道张嘴

“我妻子从一开始有意识到后来的植物人,他们就是来看一眼,事情或许也不至于到这种地步。”宋先生说,双方所有的交涉都是通过电话进行。妻子好好地一个人,被郭家叫去帮忙煤气中毒成了植物人,郭家人从最早的说愿意承担费用,到后来说自己没责任的态度转变都让他们感到寒心。宋先生表示,郭家确实先后拿出过13000元医疗费,但对于两年来的巨额医疗费来说是杯水车薪,“出事后包括各医院以及在外面买药等各方面的花费已经超过22万了。”宋先生表示,在经济上,他们一个普通家庭已经难以维持,更不知道接下来的生活如何继续。

“他们家有财产,就看能不能执行到了。”宋先生说,郭家房产被查封后,提出了执行异议,2022年3月9日,法院就执行问题开了一次庭,目前法院尚未出具结果。

律师说法:一审不上诉,申请再审维权将非常困难

“实际上,这个案子是帮工的后续过程中出的问题,被帮者与帮工者分担主次责任,法院的判决较为妥当。”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表示,老郭邀请马女士到其家中帮忙,其妻子作为家中主人未尽注意义务,致马女士一氧化碳中毒,老郭夫妇存在过错,而马女士系成年人也未尽到应尽安全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判决主次责任比较合适。“一氧化碳中毒确实能给人体造成极大的迟发性伤害,此类案件中,相关的医学鉴定至关重要。”

“在理论上,郭家还可依法申请再审。”余伟安表示,但是郭家在一审后未及时提起上诉,就等于认可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放弃了自己上诉的权利,如果不如期履行生效判决,其名下财产就可在一定法律程序下被强制执行。“但我们的法律制度是二审终审,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一审有异议却未提出上诉,提起再审通过审查会非常困难,除非当事人能掌握新的足以推翻前判决的实体证据或程序错误得证据。所以,权利人不服判决要及时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利。”

“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就是农村不动产登记,且产权证尚在办理中,这种确权的法律效力目前是否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还是法律上的空白。”余伟安表示,就该案来说,确权的房产应当还属于其家庭的共同财产。

陕西锦路律师事务所王小奔律师也认为判决较为公允,该案是在帮工过程中引起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帮工的一部分,从维护公序良俗、公平正义角度来看,让被帮人和帮工人承担主次责任,有助于化解矛盾,体现法律的一种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一般是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全部责任,而在一般的情况下,帮工人履行了帮工义务,对自身存在一定安全注意义务,仅承担一定责任。王小奔认为,类似事件在农村较为普遍, “从公平的角度去衡量更为合理,帮工人为被帮人提供了帮助,被帮人应该给予一定补偿。”王小奔表示,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后期脑病究竟与一氧化碳中毒有多大必然关系的质疑,确实比较重要,如果当事人提起再审,可提出这方面的鉴定申请。

华商报记者 杨德合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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