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06号建议提出的“关于建设统筹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的内容,人社部经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
答复提到,《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法律并未明确书面形式仅限于纸质形式。
《合同法》、已经公布并施行的《民法典》、《电子签名法》等对电子合同以及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明确。
2019年12月修正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明确了符合规定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已得到法律的认同,可以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了电子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保存、传输和提取不能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导致发生争议时,难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一定程度上也妨碍了电子劳动合同的推广。
近年来,互联网、区块链、人脸识别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签订、传递和储存电子劳动合同,保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条件。
为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2020年3月,人社部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保证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文件下发后,一些企业积极试行订立电子劳动合同,部分地方人社部门积极搭建信息化平台为企业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提供公共服务,有的地方还积极探索将电子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办理等人社业务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并提高了人社工作效能。
比如,苏州工业园区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开发电子劳动合同服务平台上线商业化运作,支持园区企业在该平台上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青岛市人社局与海尔集团共同打造“海企通”平台,与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已实现企业在此平台上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可直接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广西南宁、昆明市官渡区等地已上线了电子劳动合同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只需通过政府提供的系统便可以线上签订电子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尚在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和劳动者对电子劳动合同的信任度还不高,不愿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一些企业对签订满足相关法律政策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标准的认识不够清晰,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电子劳动合同应当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等要求;政务应用场景过于狭窄等。
对此,人社部正在广泛开展调研,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的应用:
一是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电子劳动合同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和地方在推行电子劳动合同中的经验。
二是研究制定电子劳动合同指引。
在总结各地和企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电子劳动合同指引,指导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三是为企业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开发电子劳动合同的信息化平台,为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
四是拓宽政务应用场景。
推动电子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保障监察等人社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在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便利的服务的同时,更好地发挥其在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监管、助推人社经办工作等方面的作用。
五是加强与司法、版权等系统的沟通衔接。
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共同研究解决建设和统筹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及相关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健全电子劳动合同争议纠纷线上处置流程机制,有效预防和快速解决电子劳动合同争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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