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6月23日晚上,湖南省公安厅对外发布消息,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DNA检验鉴定,确认新晃一中操场挖出的尸骸为2003年失踪人员邓世平。而新晃一中时任校长黄炳松,也就是疑似凶手的舅舅,已经被湖南新晃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和监察调查。至此,“操场埋尸案”的案件事实已确认无疑。
案件时隔16年才进入公众的视线,理性的网友立即想到了案件追诉期问题,毕竟,据媒体此前的报道,该案浮出水面,是在警方打掉涉黑犯罪团伙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出来的。犯罪嫌疑人为何不早不晚,偏偏选在被警方控制时供述此事,是为了能够从轻、减轻处罚?还是以为追诉时效已经经过,可以高枕无忧了呢?笔者认为本案的追诉时效没有问题,犯罪嫌疑人如意算盘可能打错了!
故意杀人罪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同时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
故意杀人罪从性质上通常可人为两类: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群体安全感的案件;一类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前者是作为严惩的重点,根据案件情节、手段等会对被告人直至判处死刑。
本案因邓世平老师遵守岗位规定,对偷工减料行为予以制止、举报遭到杀害,犯罪嫌疑人动机卑劣,不管是系杀人后再行埋尸,还是直接将邓世平老师强行推入操场掩埋,其犯罪手段都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其主要犯罪嫌疑人应当符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选择的供述时机,应该具有希望争取到自首或立功的情节,从而能够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动机。
但自首从轻、减轻处罚只是针对其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属实,那么从轻、减轻处罚也只针对杀害邓世平老师的罪行。
至于立功,如果故意杀人的罪行并非公署的犯罪嫌疑人犯下,而是另有其人,可能会被认定为立功,对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是有帮助的。但如果其自身亦参与其中,仍然免不了刑罚。
该案已经过去16年,是否已经过了追溯时效问题让不少网友担心。在此应该先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的相关法条:一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是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是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是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雇佣的他人确有杀害邓世平老师的行为,则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追溯时效是经过20年,因此16年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据新闻报道中可以推知,此案在2003年应该已经立案侦查的,如果当时已经以故意杀人案立案,那么此案目前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使当时定性立案侦查的是失踪案,而非故意杀人案,那么依据前面所列法条的规定,此案目前也未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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