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新冠疫情也能成为醉驾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理由之一?这不是一个玩笑话,而是真实的一起案件,如果将功折罪有用,当年诸葛亮何必挥泪斩马谡?2021年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贵州省铜仁市的一起涉危险驾驶罪的二审判决书,在这起案件中,一名为胡某的男子涉嫌醉驾伤人。此胡某不是别人而是该区一县民政局副局长,该案发生后,他曾二次举报他人犯罪并被认定为立功。
注:该图片与本文叙述案件无关,来源网络
该案说实话,有点曲折,也是我最近见过最精彩的判例之一,因为在这起案例中,我们能看到了司法的公正。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接着往下看。2020年2月份,相信大家都不会忘记这个时间点吧,因为那时新冠疫情正在蔓延,为了防御疫情,那一年春节,我们是全部在家中度过。
那时最紧张的物资是口罩,该案的胡某在2020年2月13日下午,因为受到自己结队帮扶村的请求,应该是该村缺少口罩,因此胡某便开车前往该村,目的是去送口罩,在此,在疫情蔓延时期,胡某的抗疫举动值得肯定。此后胡某开车经过一个村的村部,可能是天色已晚,胡某便前往该村部吃饭,准备吃过再开车前往自己帮扶的村,将口罩送去。
可是胡某在吃晚饭的时候,他喝了酒。酒后的胡某继续驾驶着汽车,前往自己帮扶的村子去,可是在当晚19时许,胡某驾车在路上刮倒了一个骑车的行人,也不知道胡某是没有看见,还是故意而为之,他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开车前往自己帮扶的村子,并且就一直开到了村部。
这个被胡某刮倒的行为当时就报警了,警察在现场找到了车子掉落下来的零部件,然后一路寻找,并在村部找到了胡某,通过事故现场车辆零部件的比对,可以确定就是胡某所为,而胡某当时并未供述自己酒驾一事,但是出警民警将胡某带至派出所后,胡某呼气检测酒精的结果为165mg/100ml,而这表示胡某存在醉驾行为。
此后经过医院抽血,送检后发现胡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7.33mg/100ml,此时便可确定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了。此后,经该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一方无责任,另外伤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以上便为整个案件的基本情况,虽然胡某有职务在身,但是最终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
注:该案判决书
一、一审判决胡某不服
讲到这,其实案件事实非常简单,也非常清楚,胡某醉驾开车,刮倒了行人,现场留下了胡某所开汽车的零部件,胡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其实网上有很多类似的判例,有不起诉的,也有判处缓刑的。我们都知道,醉驾的标准是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而在该案中,胡某检出的酒精含量超过立案标准的二倍,另外还导致行人以及车辆受损,而且行为的伤情被鉴定后,还达成了轻伤二级的标准。
在此情况下,2020年12月9日,该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说实话,这个刑罚真不重,但是胡某却认为重了,此时要知道胡某的身份,这个判决的结果,等于说胡某就得被单位给开除。所以胡某在收到县法院的判决后,提出了上诉,而接下来才是这起案件精彩的地方。
这么轻的刑罚,胡某为何还提出上诉,理由是什么呢?胡某提出上诉的理由是:
1、原判刑罚对自己的自首情节未予认定是错误的;
2、自己有立功、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等情节;
3、原判量刑失当,请求二审法院结合自己参加三年脱贫攻坚带队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和其家庭生活的迫切需要,对自己免予刑事处罚
在此需要提及胡某上述所提及的立功一事。此案案发后胡某有二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
1、2020年6月28日,胡某就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他举报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公安机关根据胡某的举报,也确实在这男子处找到了枪支,并在2020年12月4日移送起诉,对于该案,县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此后胡某案件在2020年12月9日被起诉。
2、2020年9月27日,胡某又举报他人贩毒,该案也被公安查实,嫌疑人被逮捕,并在2021年4月7日被县法院判刑一年三个月。
胡某为何要多次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呢?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胡某的意图很明确,就是为了在法院审判时能够得到从轻或是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当然立功是法律赋予每一个犯罪分子的权利,所以胡某当然可以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在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胡某掌握的他人犯罪线索也太多了吧,简直是信手拈来啊。当然不仅我们有质疑,此后检察院也质疑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注:该图片与本文叙述案件无关,来源网络
二、发回重审后,再审结果检察院不服
对于胡某的上诉,二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发回重审。
2021年4月30日,该县法院将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开庭审理了,并作出以下对胡某免除刑事处罚的决定,而该决定的依据理由如下:
1、胡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胡某有立功表现;
3、胡某对被害人积极送治,并取得谅解;还有初犯、自首情节;
4、结合胡某案发时系送口罩抗击新冠病毒的特别时期;
好了,该县法院的第二次审判,胡某得到了自己满意的判决结果,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胡某而言,可不止是没有前科那么简单,在此不过多赘述了。可想而知,胡某当然不会上诉。原以为这样就结束了,但是令胡某没有想到的是,半路杀出了个“程咬金”!原来县检察院看到这判决结果后,他们不服了,凭什么免于处罚?我不服,我要上诉,市检察院给予了支持。
那么检察院凭什么上诉呢?他们的理由是什么?我们接着看。检查院的理由以下简单梳理一下,个人认为十分充分,分别有:
1、在该案中,胡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是立案标准的二倍,并且胡某醉驾造成他人受轻伤二级和车辆受损,并且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再根据相关法院以及贵州省关于醉驾案件处罚的会议记要,胡某的醉驾行为应该是从重处罚的。该案可适用缓刑,不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2、关于胡某到案的情况,案件中描述为“现场等待”不妥。因为胡某是在帮扶的村部里面等待,而非案发现场,事故发生时,胡某并没有停车查看,而是直接将车开往村部,民警到达村部后,他只说了开车撞人的事实,并未说明自己有酒后驾驶的事实,而胡某酒驾是被民警执法中发现的,所以胡某不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
3、胡某举报他人贩卖毒品可能有假立功的情况。上面我们说过,2020年9月27日,胡某举报一人贩毒,该毒贩还被判刑了。但是检察院认为,该线索系梁某提供给胡某的,他们二人的关系特殊(至于什么关系,判决书中未提及),而梁某又向文某买毒。所以检察院认为,不能排除胡某为立功,故意通过梁某向文某购毒,从而获得涉毒线索。
注:该图片与本文叙述案件无关,来源网络
三、二审结果如何?
针对检察院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现将结果简单梳理如下:
1、胡某醉驾造成他人二处轻伤,以及车辆受损,应该从重处罚;
2、关于胡某为抗疫期间送物资口罩一事,嫌疑人胡某并非直接将口罩送达,而是在途中停留喝酒,并在他人家中喝茶后再送达,一审认为胡某系送口罩抗击新冠病毒的特别时期作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当,应予纠正。
3、事故发生后,胡某离开现场,并在警察到村部后依旧未如实陈述酒后驾车的事实,故一审中认为胡某有自首情节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4、对于胡某二次立功的审查。其揭发他人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检察院未提出异议,应予确认立功。但是举报他人贩毒一事,因胡某仅仅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可能存在吸毒、贩毒的行为,而吸毒并非犯罪行为,且胡某也并未检举他人具体、已实施的贩毒行为,故该立功表现不当,应予纠正。也就是说二个立功,现变成一个了。
最终,2021年10月29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审判通过网络直播审判,接受了社会大众的监督。
写在最后:看到此,相信朋友们能够理解为何一开始我说,这是最近我看过最精彩的案例之一的原因了吧。因为在该案中,我们能够看到有人想利用法律来逃避法律的打击,同时我们也看到,有坚守正义的人在维护法律的正义,而现在,我们之所以越来越觉得社会公平、正义,就是因为,在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正义才是胜利的一方。
注:该图片与本文叙述案件无关,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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